通知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升降国旗仪式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0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政办发〔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充分发挥升国旗在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教育引导作用,现就规范玉溪市范围内升降国旗仪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升国旗地点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所在地。

(二)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二、升国旗时间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二)全日制中学小学,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国旗仪式。

(三)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

(四)不以春节为传统节日的少数民族县,春节是否升挂国旗,由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规定。

(五)民族自治县在民族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可以升挂国旗。

(六)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七)各级各部门应当早晨升起,傍晚降下。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

三、升挂方式

(一)升旗。在直立的旗杆上升挂国旗时,应当将其徐徐升起。升挂国旗时,一定要将其升至杆顶。在同一旗杆上,不得升挂两面以上国旗;不得将一面国旗与另外一面其他旗帜升挂于同一旗杆上;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需同时升挂国旗与其他旗帜,或者同时升挂我国国旗与外国国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国际惯例升挂。

(二)降旗。降下国旗时,应将其缓缓降下。降旗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需同时降下国旗与其他旗帜,或者同时降下我国国旗与外国国旗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国际惯例降旗。

四、升国旗礼仪

(一)一般要求。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应当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肃立致敬;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有仪式感和庄重感,并可以奏国歌或者唱国歌。自始至终跟唱国歌,吐字清晰,节奏适当,不得改变曲调、配乐、歌词,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二)外事活动。除遵守一般要求外,着装应当符合外事活动要求;遇接待国宾仪式或者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连奏有关国家国歌或者有关国际组织会歌。

(三)运动赛会。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升国旗、奏唱国歌仪式开始前应当全体起立;比赛中遇奏国歌的情况,在不违反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裁判指示暂停比赛活动。

(四)学校活动。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少先队员应当行队礼

五、开展宣传教育

(一)普及国旗、国歌内容。各类学校要将国旗、国歌作为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小学、幼儿园要组织学生学习。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文化阵地要加大国旗内容的宣传力度,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解读国旗、国歌的深刻内涵和蕴含的精神,使人们理解、记住国旗和国歌。

(二)普及升国旗、奏唱国歌礼仪知识。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升国旗、奏唱国歌礼仪宣传普及,使人们知晓国旗、国歌适宜升挂、奏唱的场合和应当遵守的礼仪规范。要广泛开展国旗升挂、国歌奏唱礼仪体验活动,让人们在参与中感悟国旗、国歌的真谛和力量,增强对国旗、国歌的礼敬感。

(三)开展对违反国旗升挂、国歌奏唱礼仪行为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旗升挂、国歌奏唱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在不适宜的场合违规升挂国旗、奏唱国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现象,对升挂国旗、奏唱国歌时不合礼仪的行为,要批评教育,严肃纠正,增强国旗升挂、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