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1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7〕4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污染源普查,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我市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步伐,坚决保护好玉溪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原野沃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我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普查方案确定。

三、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4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各县区、各部门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和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县区各部门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组织和实施

污染源普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有关资料,借鉴和采纳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玉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有关工作。

各县区要及时建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工作机制,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五、经费保障

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六、工作要求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玉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4日

附件

玉溪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孙云鹏 副市长

副组长:刘世祥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金翔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史金华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夏从实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伟红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刘绍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黎 坚 市政府金融办专职副主任

廖 勇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春文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李 毅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政公用事业和园林管理局局长

李金荣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保艳敏 市农业局副局长

杨云华 市水利局副局长

张 毅 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罗仕祥 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王传宝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陆永喜 市质监局副局长

官朝弼 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李春文兼任。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成员单位自行递补,报领导小组备案,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