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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各界看“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3-06-2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入罪门槛降低期待铁腕执法

玉溪各界看“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并于当天正式施行。

  《解释》的施行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影响?我市各界又如何看待?记者进行了采访。  
   
  法院

  “《解释》施行后,污染类刑事案件将增加”

  “在广播中一听到‘两高’就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出台《解释》,我就非常兴奋。第一直觉就是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将增加。在网上看过《解释》内容后,我感觉可操作性还是非常强的,对于以后我们法院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很具有指导性。”玉溪中院环保庭庭长潘万江说。

  据了解,玉溪中院于2008年成立环保法庭,随后基层法院也陆续有了环保法庭。然而,环保法庭成立多年来,审理过的环境污染类刑事案件就只有2009年的阳宗海砷污染案一件,其他案件多是民事纠纷、盗伐林木、盗窃林木等。2012年污染刑事案件审理甚至为零,而涉及林木、土地等的刑事案件有70多件。

  潘万江说,以前关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门槛较高,因此进入司法程序的污染环境类刑事案件非常少。此外还有一部分污染环境的案件达不到立案标准,行政执法部门以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了查处。该《解释》出台后,关于污染环境刑事案件的门槛降低,一些以前达不到立案标准、通过行政处罚就能解决的案件,现在很有可能就达到了立案标准,进入司法程序。因此,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会比以前有所增加。
   
  检察院

  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可获刑

  “过去污染环境定罪量刑需要‘造成重大污染环境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一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其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即不论是否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只要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就应定污染环境罪,这降低了入罪门槛。”针对《解释》的出台,市人民检察院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处处长杨旭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将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降低,其中只提及‘严重污染环境’,对‘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解释》正好弥补了这一不足,使得《解释》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同时,《解释》中明确了一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只要存在就直接入刑,比如《解释》第一条,实施了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等5种行为,即应该认定为污染环境罪,这是将污染环境罪由结果犯变为行为犯。对企业来说,其违法成本将会增加,对企业会有约束作用。“《解释》还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因此,企业负责人在管理企业过程中,也可能因单位犯罪而导致自己被判刑。”杨旭说,“对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导致一些重大污染环境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作人员也会被判刑,这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来说也是一种约束。”

  环保部门

  “《解释》虽已出台,具体法律法规待完善”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在环境保护方面,目前该局主要是从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固体废物、核与辐射等方面加强监管。其中,空气质量日报数据由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中心全年365天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上报,去年中心城区空气全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天数为100%。声环境方面,去年共对全市38公里长的19条公路进行监测,声环境质量好的路段占69.1%,较好的占30.9%;对中心城区区域噪音采用网格布点法进行监测,有9.6%的区域噪音环境质量为好,82.7%为较好。

  另据介绍,今年3月至5月,国家统计局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在我市开展了“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垃圾和环保宣传教育”等环境满意率调查,调查数据表明,2012年我市公众对环境满意率为85.06%,与2011年相比,公众对环境状况满意率总体呈上升态势。

  对于已经正式施行的《解释》,该局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我市仅审理过一起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即2009年审理的阳宗海砷污染案。“‘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大大降低了入罪门槛,加大了处罚力度,形成了打击环境污染的高压态势,体现了国家对环保的重视,这是一件大好事。现在,《解释》虽然已经出台,但它也仅仅是个《解释》,围绕着《解释》相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可操作性并不强”。
   
  企业

  “环境污染入罪,企业更重视环保”

  “环保关系千家万户的健康,作为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如果不注意环保,把周围的环境弄得一团糟,那么不论是对内部员工、周围居民的健康或是企业形象,都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谈及《解释》的实施,华庄冷食品厂负责人飞翠华如此认为。

  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冷饮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废水排放标准必须达到二类B标,但华庄冷食品厂曾花费几百万元购进三套排污处理设备,力图使其排放的废水达到一类A标。对此飞翠华有自己的考虑,“现在对企业的排污要求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量刑及惩处力度也越来越大,对于我们这样的中小企业来说,根本没有出事后再来抵抗风险的能力。与其等到出事后再来对自己要求严格,还不如现在就严格做好污染防范工作,把牢自身环保关。”

  而在研和太标太阳能厂区,该企业正在利用循环设备,使企业生产生活用水做到真正“零排放”。其副总杨乐意表示,《解释》出台实施后,对企业排污监管的力度加大,这对不少企业来说很有威慑力。同时也促使着企业按照相应排污标准加强排污设施建设,避免触碰环境污染“红线”。

  “粉尘、氮氧化物、硫化物是水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排放物,我们在规范建设厂房时,就把一整套收尘装置纳入进去,收尘率可达99%以上。现在,按照省环保厅要求,我们厂区正在投资建设脱硝装置,预计7月下旬可完成验收,完成后每年只是运行费用都要近400万元。”对此,活发集团刘总旗水泥厂厂长李忠华说:“《解释》出台后,从重从严加大了对环境污染的惩处力度,环境污染入刑让不少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不更加重视环境污染行为。”

  律师

  入罪门槛降低  操作仍存局限

  “我从事律师行业已有9个年头,但只接触过一个环境污染的案子。”云南凌云(玉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勇回忆说,那是四五年前的事了,案子大致情况是高仓一花农取用旁边一工厂排放出的污水浇花,结果造成其栽种的非洲菊死亡。事情发生后,花农找到我,希望能通过打官司获取赔偿。“第一次接触这样的案子,感觉非常困惑,如何取证就是一大难题。首先,花农是否真的使用污水浇花这很难证明;其次,即使使用了污水浇花,那么花的死亡与污水是否有直接关系,这也很难证明。”彭勇称,这样的民事案件,如果要通过打官司获得赔偿的话,取证、鉴定及代理等相关费用将大大高于赔偿金额,市民根本就不划算。最后,此案经水文监测站检验,证明工厂排放的污水确实不达标,之后在高仓街道办及高仓花卉协会等部门的协助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花农获得三四千元的赔偿。

  针对“两高”发布的《解释》,彭勇表示虽然入罪门槛降低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局限性,因为这对公诉案件或许比较容易操作,但对一般的民事案件作用不大。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桂勇也表示,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非常少,收费昂贵,昆明、玉溪据他了解也没有几家,难以满足办案实践需求。同时,也有部分律师表示,虽然《解释》对环境污染确定了一些专门的鉴定机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很难操作。首先,污染是一种持续行为,调查人员来了他们就停止,隐蔽性强;其次,受气候、季节、时间、地点等因素变化影响也大,同一地点取出的样品可能会不一样。
   
  市民

  “有望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了”

  近年来,玉溪日报多次接到市民打进新闻热线反映,他们对当地一些存在污染的企业或者小作坊忍无可忍,但又不知道到哪里投诉,不得以只能向报社求助。就在今年4月初,玉溪日报还曾对红塔区北城街道的部分污染企业进行过实地采访,发现数家存在严重污染的企业浓烟、粉层、污水随意排放,噪音不绝于耳,严重困扰着周边村民的生产生活。

  6月19日,记者再次来到这些企业附近的村组进行走访。听说《解释》加大了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处力度,降低了污染量刑门槛,北城街道皂角村委会下坝村村民谢光良非常高兴。“这几年来,我们全村就没有一家人好好地过过一天日子。菜地不能种,洗的衣服、被子不能拿到外面晒,窗户长年不敢打开,房顶上原先的青瓦变成了红褐瓦……”谢光良说:“地方经济要发展,不可能没有企业,这我们能理解,但这些企业也需要有点‘以人为本’的思想,不能只顾自己赚钱,不管对周边造成的各种污染。”

  “只有政府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新规定,我们才可以走出屋外晒衣物、种菜,晚上也才不会再受噪音之苦。”他最后说,“《解释》施行,对于我们广大老百姓来说无疑是最好的消息,我们有望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了。”

  采访中,多位村民也和谢光良一样表达出如此期盼。 (玉溪日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