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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首例毒驾肇事案一审宣判 判处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2-06-2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首例毒驾肇事案一审宣判

肇事者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玉溪日报5月28日曾刊登《玉溪首例毒驾肇事案开庭》。6月26日下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大法庭公开开庭,对被告人周永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永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永全在2011年8月29日15时至30日3时期间,先后三次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因兴奋未睡眠,在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朋友租来的黑色本田轿车上道路行驶,并在中餐时喝了一杯啤酒。2011年8月30日12时许,周永全驾车从玉溪市中心城区中卫行驶至民富街14号时,车辆突然冲向对向车道,撞上正常停放在路边的一辆人力三轮车后,又撞上放学行走在路上的小学生李彬、何远怡,把李彬撞入正常停放于路边的长安微型车内,并在惯性作用下致使被撞微型车与另一侧的行人杜玉成相撞。随后,周永全驾驶的车辆又将行人程汝智撞倒并从其身上压擦而过,行驶到民富街6号葫田宾馆门口,撞击到路边行道树才停下。事故共造成受害人李彬、程汝智二人当场死亡,受害人何远怡和杜玉成受轻伤,黑色本田轿车车头严重变形,三轮车车体严重变形,微型车前后挡风玻璃缺失、车体变形的严重后果。经鉴定,被告人周永全所驾驶车辆性能正常,肇事碰撞时速约为75km/h,其驾驶车辆肇事前后相距71.55米,仅在起点有0.95米的制动印。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永全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吸食毒品后及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城区街道行驶,进入事故发生地前已自知因吸毒未正常睡眠并正处于极度疲乏、困倦的状态下,仍超限速行驶,在撞到三轮车后继续驾驶冲撞行人、车辆,造成二人死亡、二人轻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周永全是间接故意犯罪,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积极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且其处于吸毒兴奋状态的消退期或疲乏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严重减退,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还采纳了周永全辩护人提出的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因此,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周永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外,因被告人周永全的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毁,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永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贵有、罗锦珍损失391709.5元,扣除已支付的3582.5元,其余388127元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周永全赔偿。

  一审宣判后,周永全表示考虑一下再决定是否上诉。(记者 李梅 李斌 徐斌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