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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解读

 

1.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其形成的渠道有哪些?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形成的渠道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国家拨给。指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和国家直接调拨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二是单位组织收入形成。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而形成的资产;三是接受捐赠。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政府或单位的名义接受来自社会其他组织或个人捐赠形成的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有哪些?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信息管理及资产数据统计报告、资产监督检查等事项。

 

   4.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什么?

  答: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的是“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国家统一所有。行政单位的资产全部为国家投入,事业单位的资产则是以国家初始投入为基础,并由国家财政资金不断补偿积累形成。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情况来看,它既不属于单位,也不属于部门,同时也不归哪一级政府所有,其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政府分级监管。一级政府一级财权一级事权,各级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利对本级行政事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政府分级监管是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体现,也是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在要求。单位占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的具体占有使用者。国家配备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其本质是非经营性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单位履行职能或完成事业发展任务的需要。因此,行政事业单位要改变资产的用途,将资产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则必须经过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这也是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资产所有者权的体现。

 

5.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模式是什么?

答: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实行“财政部门一主管部门一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

 

7.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障需求、科学配置;控制增量、盘活存量;合理使用、规范处置;保值增值、提高效益。

 

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2)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3)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9.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行为。配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运输设备,专用设备等。 

 

10.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原则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与单位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需要相适应;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11.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12.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哪些报批程序?

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报批:

(1)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全面分析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研究单位完成或履行其管理职能需占用资产的合理额度,根据分析结果,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与部门预算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2)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使用及存量状况,对单位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提出调剂解决、增加购置或更新等意见,与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3)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执行中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由单位书面上报购置申请,按经费审批程序报批同意后办理购置。

   

   13.经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如何配置资产?

答: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临时机构、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提出资产购置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是否纳入政府采购?

答: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即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资产购置,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15.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后应如何进行日常管理?

答:行政事业单位对购置的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进行账务处理。明确使用保管的部门,对实物资产要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1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哪些内容?

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17.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国有资产管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18.什么是资产出租、出借? 

答: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19.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由哪些部门审批? 

答: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对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按规定权限审批或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0.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如何规定?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21.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拟出租、出借事项的书面申请;

(2)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法人证书(行政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出租出借方的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哪种情况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3.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什么原则?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人,以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出租评估报告中的价格或市场公允价格为底价。

 

2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期限是多少年?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批准后,与对方最终签订的《出租、出借协议》等正式文本应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确认或备查。

 

25.什么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

    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行为。

 

26.市直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有哪些规定?

答: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价值,下同)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27.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2)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市级事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4)市级事业单位关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市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6)拟创办经济实体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市级事业单位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8)市级事业单位近三年财务报表;

   (9)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近三年财务报表;

   (10)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8.市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哪些对外投资?

答:市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外投资事项。

 

29.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哪些情形下,不得对外投资?

答: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外投资:

(1)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3)产权有争议的;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30.事业单位能否利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答:事业单位不得用财政拨款及结余、上级补助、确保履行职能和满足事业发展正常需要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投资,严格控制货币资金和非主业对外投资。

 

31.什么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

 

3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1) 闲置资产;

(2)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3)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3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有哪些?

答: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34.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原则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转让、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由财政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协商,聘请或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3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土地的;行政单位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100万元以上资产的;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在20万元或一次性处置总值在200万元以上资产的;

 (2)由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对外捐赠的;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处置房屋建筑物、车辆、仪器和设备的;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3万元(含3万元)以上或一次性处置总值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资产的;

 上述第(2)项规定范围以外或规定限额以下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每半年和年度终了3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36.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报批:

1)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申报。

(2)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市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的国有资产处置,市财政部门要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

(4)评估备案与核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与市财政部门协商,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 
  (5)公开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37.什么是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 

答: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38. 无偿调拨(划转)包括哪些资产? 

答:无偿调拨(划转)包括以下资产:

(1)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3)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4)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39.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有哪些程序?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按规定权限审批;

(2)跨部门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划出方和接收方协调一致(附意向性协议),分别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划出方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3)跨级次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县区的,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县区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县区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手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将接收资产的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40.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应提交以下材料:

(1)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5)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6)其他相关材料。

 

41.什么是对外捐赠? 

答:对外捐赠是指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42.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1)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4)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5)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其他相关材料。

 

43.对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如何处理?

答: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44.什么是国有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

 答: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45.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5)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6)其他相关材料。

 

46.什么是国有资产置换?

答:国有资产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或少量现金补差交易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47.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置换,需提交以哪些材料?

答:(1)置换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5)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6)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备案表;

(7)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相关材料。 
   

48.什么是国有资产报废、报损?

答: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49.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车辆报废须提交市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废意见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或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6)报废锅炉、电梯等特种设备的,须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

(7)未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单台(件)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3人以上,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材料;报废单台(件)在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由鉴定小组出具鉴定材料。

(8)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9)其他相关材料。

 

50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的,应提交哪些材料?

(1)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4)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5)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6)其他相关材料。

 

51.什么是货币性资产核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1)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处置文件;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3)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4)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法院、公证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5)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52.行政事业单位哪些情形应下应当对资产进行评估?哪些情形可以不进行评估?

答: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实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的国有资产;

(3)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资产;

(4)合并、分立、清算的资产;

(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6)已确定的涉讼国有资产;

(7)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经批准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2)下属单位之间合并,以及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53.行政事业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答: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1)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2)进行重大改革或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6)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54.资产清查包括哪些内容?

答: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55.什么是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包括哪些内容?

答:产权登记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2)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3)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4)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5)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56.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时如何调处?

答: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等产生产权纠纷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处: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事业单位与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协商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界定产权。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57.涉及涉密信息资产的处置要求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报废的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应按照保密部门的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    

 

5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文章来源:http://yx.xxgk.yn.gov.cn/canton_model19/newsview.aspx?id=2476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