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情通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玉政发〔201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玉溪优秀传统文化,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率先在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全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成国际大通道和辐射南亚东南亚的重要基地,建成生态宜居文明幸福的魅力之城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玉溪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物资源丰厚广博,民族文化绚丽多彩,是我省重要的文物大市和文化遗产大市。目前,我市有世界自然遗产1项,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667处,已公布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73处,有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3个、中国传统村落28处,馆藏可移动文物37212件。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物资源,对于传承玉溪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加快文化玉溪建设,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为玉溪跨越发展,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谱写好中国梦的玉溪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坚持服务大局,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充分发挥文物资源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坚持改革创新,破除影响文物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坚持依法管理,加大文物执法力度,确保文物安全。

3.主要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更好发挥,全市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得到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基本达标,博物馆展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起步发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文物工作队伍建设明显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考古研究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到2020年,全市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6处增加到10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23处增加到30处以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53处增加到70处以上,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由182处增加到210处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由5个增至8个,力争各级各类博物馆免费开放全覆盖。

二、重点工作和任务

(一)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大力开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工作和保护规划编制。加强文物保护单位日常巡查和监测,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注重日常管养和维护,减少大修,防止不当维修。实施危急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各级文化、文物部门对存在重大险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时给予重点关注,各级财政部门实时给予重点经费支持。重视各级革命遗址、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和维修保护;重视水下文物保护;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投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景点、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游客承载量;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准转让、抵押,不得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管理机构整体交由企业管理。(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积极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开展馆藏文物修复保护,及时修复濒危珍贵文物,优先保护材质脆弱珍贵文物。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不断完善市、县区级博物馆和重点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监测和温湿度调控设施,对珍贵文物配备柜架囊匣,对展陈珍贵文物配备具有环境监测功能的展柜。开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重点征集新中国成立以来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实物,丰富藏品门类。(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民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少数民族文物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及民居建筑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重视征集收藏少数民族文物工作,探索建立我市民族文物分类和定级标准。加强民族地区博物馆建设,支持特有少数民族博物馆建设,鼓励各类博物馆、文物收藏单位举办民族文物陈列。(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民宗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将各级文物部门作为同级城乡规划协调决策机制成员单位,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不断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环境质量,严禁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破坏性建设。严格审批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未经文物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完善有关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制定出台的文物保护补偿办法,探索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维修资金补助问题;县区人民政府在符合国家土地政策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宅基地退补和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开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按照《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的理念和要求,加强对澄江帽天山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和监测。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加快推进江川李家山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有关工作,争取早日成功入选。实施玉溪古窑遗址,澄江金莲山、学山遗址,江川甘棠箐考古遗址,通海兴义考古遗址等考古遗址保护工程,推进通海兴义考古遗址申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工作。开展“三湖”地区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实施“三湖”地区文物维修保护工程。(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红塔区、江川区、澄江县、通海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督查。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完善文物建筑消防设施和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防盗防破坏设施,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抗安全风险能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乡、村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发挥乡镇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探索实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日常看护巡查文物服务。加强文物安全监督工作,推动落实《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和文物建筑消防整治“一项一策”等文物安全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制度。实行国家修订完善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和公布程序。推行国家制定出台的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全面摸清文物现存数量和保存状况。依托市博物馆设立玉溪文物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的信息登录和数据库建设,实现文物信息资源共享。(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八)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积极指导和支持城乡群众自治组织,保护管理使用辖区内已核定公布或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对社会力量自愿投入资金保护修缮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给予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发挥文物保护志愿者作用。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成立玉溪市文物维修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提高对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的公众参与度,充分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三、拓展文物利用

(一)服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深入挖掘文物价值内涵,发挥文物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建立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长效机制,鼓励博物馆和中小学校在博物馆组织“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开展“流动博物馆”服务,支持文物考古单位、影视拍摄机构及有关组织举办考古夏令营、考古探秘、考古题材微电影拍摄、考古发掘报道等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教育局)

(二)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博物馆建设,优化博物馆布局,促进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倡导有条件的社区建立博物馆,鼓励在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传统村落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依托民居设立民俗文化展示馆。做好考古发掘出土文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及时分配、并向博物馆移交考古发掘出土文物。鼓励世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管理单位举办展陈活动。(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服务城乡发展和经济建设。发挥文物资源在文化传承中的作用,丰富城乡文化内涵,彰显地域文化特色,优化社区人文环境。加强对工业遗产、老字号店铺等新型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将其开辟为参观和旅游场所,以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对中国传统村落中的文物建筑分别实行整体保护、外貌保护、局部保护,切实保护好其原有格局和传统风貌,实现文物保护与使用功能延续、居住条件改善相统一。培育以世界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中国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休闲旅游,设计生产文化品位较高的旅游纪念品,打造我市文物旅游品牌。切实加强对文物市场和社会文物鉴定的规范管理,促进文物销售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旅游发展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博物馆展览和服务水平。实施博物馆展陈水平提升计划,不断提升各级博物馆展陈质量,提高藏品展出效率,促进馆际展览交流共享。开展智慧博物馆建设,利用科技手段增强展览效果,增强展览的互动性和观众参与性。加强免费开放绩效考评,提高博物馆服务能力。丰富博物馆服务内容和形式,加强博物馆讲解培训和志愿服务,增强博物馆吸引力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五)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四、依法依规管理

(一)完善文物保护规定。推动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修订、制定工作,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推进文物保护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制定,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

(二)加强文物督察和执法。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依法对基层履行文物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加强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力量,上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执法监督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文物执法职能。市文化(文物)部门要开展文物督察,实时通报文物违法行为和案件;要强化文物巡查,及时制止纠正和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委编办、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普法宣传。要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纳入干部普法教育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教学内容。文化广电部门要主动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文物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建立文物、博物馆、考古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企业的守法信用记录,不断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灭失的,要依法追究实际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负责人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审核质量负责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造成文物和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

五、强化保障支持

(一)落实政府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将国有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纳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范畴,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对文物资源密集区的财政支持方式,在土地置换、容积率补偿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各级财政和文物部门、文博单位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探索开发文物保护保险产品,拓宽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利用的渠道。(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局)

(二)强化主管部门职责。支持文物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认真履行文物保护管理职能。强化文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职能,强化监管,守土尽责,敢于担当。要加强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有效降低文物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级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发展改革委、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文化(文物)等部门在有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文化(文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旅游、民宗等部门和单位的行政执法联动机制。推行并完善市、县区级文物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公安、工商、文物等部门和单位要保持对盗窃、盗掘、倒卖等文物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完善严防、严管、严打、严治的长效机制,结案后及时向文物部门移交涉案文物。(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重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当地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博机构和人员。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未成立文物管理机构的县区要在2017年底前成立。各级文化(文物)部门,要结合各管理层级履行文物工作职责的重点,优化系统内工作人员调配。采取教育、培训、合作等多种形式培养文博专业人才特别是文物保护、修复人才,形成机构健全、结构优化、基本适应文物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文化广电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推行考核评估。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把文物工作作为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县区级以上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局,市委组织部、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云南省实施意见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