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7〕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3〕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2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举报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按照“谁办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实行,同时遵循以下规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隐名或匿名举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在结案后能够按程序确认举报人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作出最终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县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安全举报专项资金的管理及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的核实、审定和兑付,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情况,接受上级及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同时指导、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
第六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奖励告知、受理、审核认定及上报审批工作。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或媒体公开披露;
(四)举报的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却无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采取利诱、欺骗、欺诈、胁迫、暴力等使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举报;
(四)假冒伪劣产品被假冒方或委托代理人举报;
(五)以隐名或匿名方式举报,无法联系或者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的查证情况,分为四个等级:
(一)一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四)四级: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事实、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认定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
以上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奖励500元。被举报人最终被生效法律文书判定承担刑事责任的,举报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制售有毒有害产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的举报人,除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奖励外,再给予2000至10000元的奖励。
对举报人提供的违法事实、线索经查证属实却无法对违法主体实施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举报人,可以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情形的案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或者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的申请权利和申请途径。电话告知的应当做好录音及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日内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在收到举报人奖励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予以审核认定,填写相关表格,提出奖励意见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通知举报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决定应当符合财务制度管理规定,按照财务管理规定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实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或委托他人凭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委托证明领取奖金,需银行划拨的提供账号。
隐名、匿名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委托他人凭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委托证明及举报密码领取奖金,需银行划拨的提供账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奖励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奖励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管理制度及内部监督程序,并实行专人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诬告他人,对被举报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食品药品举报奖励决定有异议的,举报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向作出举报奖励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及真实有效联系方式,检举、揭发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隐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隐瞒其姓名或名称,但提供了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如身份证缩略号、电话号码、网络联系方式等),并与举报受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告知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能够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以不署名或隐瞒其姓名或名称,并且也未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和联系方式,使举报受理部门事后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的形式检举、揭发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或提供违法线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