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情通报

关于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田水利改革的重大决策,水利部选择在我省陆良县恨虎坝中型灌区、中坝村和澄江县高西社区开展农田水利改革试点,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成功经验。为做好改革试点经验推广,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9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4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新方针,遵循“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体要求,坚持水利服务民生、支持产业的理念,以建立机制为重点,以水价改革为突破,以多方共赢为前提,以良性运行为目标,创新农田水利建设、运营和管理体制机制,着力破解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全面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减排,为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机制先行,全面覆盖。新建农田水利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总体要求,制定建设、运营、管理等机制后,方可立项开工建设,确保农田水利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结合各地实际,综合考虑水量丰沛程度、基础设施状况、群众承受能力、作物种植结构等因素,针对农田水利改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分类别、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发动群众,全程参与。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合理设计群众参与改革的制度程序,密切契合群众需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群众全程参与农田水利改革。

  ——多方共赢,良性运行。坚持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有效解决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群众得实惠、企业有效益、工程良运行。

  (三)目标任务

  到2020年,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全面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进,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的范围、程度大幅提升,多方共赢的长效运行机制基本形成,与高原特色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跨越发展相适应的农田水利投入、建设、运营、管理的体制机制日趋完善。

  二、主要内容及实施意见

  (一)完善初始水权分配机制

  按照“用水有保障、用水不浪费”的原则,统筹考虑生活、生产、生态用水,合理确定农田水利项目区用水综合定额,科学赋予每亩土地平等水权,确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到用水主体,颁发水权证到用水主体。依据来水丰枯情况,对初始水权分配动态调整。积极推行水权交易,不断盘活水市场。市水利局负责分解下达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市质监局负责用水综合定额核定,加强水计量设施质量和精准用水监督。县区政府负责初始水权分配和水权证核发,组织制定年度供用水计划,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

  (二)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推行分类定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市发改委和县区政府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协调配合,推进建立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水成本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至少达到补偿运行维护费用水平,力争达到保本水平;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农业供水价格达到保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达到补偿成本适当盈利水平。农业用水按照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业和其它用途分类,在终端用水环节逐步实行分类定价。在明确用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分不同作物,合理制定用水定额,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加价额度根据各地、各灌区实际合理确定。创新定价机制,中型灌区骨干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和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采取由供水方和用水方协商方式确定,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水利工程,可采取“一库一策”的方式制定水价。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等相关规定核定。各供水管理单位和用水组织要积极配合做好供水成本测算工作,合理制定各环节农业水价并适时调整。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要按照自愿平等、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农业产业发展的原则确定。

  (三)健全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

  全面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不同类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基础条件,尊重农民意愿,保障投资者权益,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形成农田水利设施多元化投资新格局。各地要按照积极鼓励、分类引导的原则引入社会资本。对于坝区,特色优势产业种植区的田间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可优先引入,传统粮食种植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对于山区,粮食作物区鼓励成立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参与田间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特色经济作物区要加快引入社会资本。条件成熟的地区社会资本可参与骨干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科学统筹,部门合力推进。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工作。要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责任;要完善优惠和扶持政策;要加强项目策划,做好项目储备;要依法加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要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核审批方式,加快审核审批进度;要开展试点示范,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总结经验。

  (四)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建立严格的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形成多用多付费、节约得奖补的良性用水供求格局。各地要建立和完善节水奖励机制,对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生产方式促进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给予奖补。在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精准补贴办法,给予节水者补贴,切实调动全社会参与农田水利改革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坝区要严格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全面落实节约用水奖补政策,建立和完善精准补贴办法。山区要按照节约奖补、补贴精准的原则,逐步实现节水奖励,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逐步建立精准补贴制度。

  (五)推行群众全程参与机制

  建立群众全程参与工程立项、投入、建设、监督、运行、维护等制度,确保群众的受益主体地位,发挥其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关键作用。积极推广农民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模式,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平台和纽带。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群众自建等方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坝区重点推行“群众+农民用水合作社+企业”的供用水利益共同体模式,满足群众对工程项目的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评判权,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农田水利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山区重点把群众同意与否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前置条件,由群众选派代表参与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占地协调,并参与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护。

  (六)落实工程管护机制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护责任主体。建立工程运行管护制度,把运行管护费用纳入水价成本核算,确保管护费用落实。鼓励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将其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的责任主体。坚持先评估后付费,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邀标等形式,由相关组织或机构开展工程专业管护。

  坝区要重点推广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自投自建的工程由其自管的管护机制。鼓励农民用水合作社与企业组建股份合作公司,共同经营管理农田水利工程。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农田水利工程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专业管护。山区要按照明晰产权、落实责任、自用自管、良性运行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明确管护责任。也可成立规范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落实管护主体。

  (七)构建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

  建立节水减排合同管理制度,供用水双方签订节水减排合同,明确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大户、农户节水减排的权利与义务。建设和完善监测设施,加强节水减排计量评估,强化节水减排效果评价,确保用水精准、施肥精准,促进节水减排。

  三、分区分类推广试点经验

  (一)坝区

  以中、小型灌区建设为主推进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因地制宜推广初始水权分配、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社会资本参与、节水激励和精准补贴、群众全程参与、落实工程管护等6项机制,加快解决灌区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问题,推进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

  (二)山区

  以小型灌区和“五小水利”工程为主推进农田水利设施配套完善,因地制宜推广初始水权分配、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社会资本参与、节水激励和精准补贴、群众全程参与、落实工程管护等6项机制,加快山区水利扶贫开发进程,着力提高山区供水保障水平,切实增强山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山区农田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三)重要饮用水源地和“三湖”流域

  县级以上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高原湖泊,在比照坝区要求健全完善各项机制的基础上,要注重构建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把节水减排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转化为合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水管单位与农村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用水企业签订节水减排合同,明确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企业、农户节水减排的权利和义务。科学制定减排监测方案,加强减排监控设施建设,全面实施节水减排监控评价。全面推进农业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建设,破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难题,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达标、水源区得以良好保护,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径流区保护和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四、保障措施

  (一)规划引领,精心组织

  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建立省级统筹、市级协调、县级落实的责任落实机制。县区政府要把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备案。市、县区政府都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改革事项与工程建设联动推进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和项目整合,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整合优化水利项目,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业用水定额,明晰农业水权,推行水权转让,完善工程管理体制,配套建设计量设施和末级渠系。发改部门要围绕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整合项目资源,制定供水价格政策,切实做好国有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和成本测算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指导价格。农业部门结合水利项目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农业节水措施。扶贫部门结合水利项目整合优化扶贫项目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节水减排项目的监测评价。质监部门负责用水综合定额核定,加强水计量设施质量和精准用水监督。工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与运行的服务。金融部门结合玉溪水情积极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和新业务,充分发挥对农田水利改革的支撑作用。

  (三)落实政策,确保投入

  各地应当根据农田水利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全面放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市场,采取PPP等模式鼓励企业积极投资水利设施建设。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督导,跟踪问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督促指导,将推进农田水利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要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下年度农田水利改革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杜绝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两张皮”。

  (五)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市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政策,采取现场培训和指导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分区分类推广,灵活运用各类宣传方式、平台,加强农田水利改革政策解读、经验总结、舆论引导,及时就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改革取得的突出成效,凝聚起全社会关心、关注、参与农田水利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任务分工方案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附件

  玉溪市推广农田水利改革试点经验任务分工方案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

协作单位

1

完善初始水权分配机制。合理确定农田水利项目区用水综合定额,科学赋予每亩土地平等水权,确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到用水主体,颁发水权证到用水主体。积极推行水权交易,不断盘活水市场。

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质监局

2

建立合理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加快落实灌排工程运行维护经费财政补助政策,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3

健全完善社会资本参与机制。全面放开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通过独资、合资、联营、租赁、捐赠等途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运营、债转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4

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建立严格的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鼓励节约用水。设立政府节水奖励基金对促进农业节约用水的主体给予奖补。在适当提高农业用水价格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精准补贴办法,给予节水者补贴,切实调动全社会参与农田水利改革的积极性,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

5

推行群众全程参与机制。建立群众全程参与工程立项、投入、建设、监督、运行、维护等制度。积极推广农民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模式,建立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平台和纽带。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以及群众自建等方式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6

落实工程管护机制。明晰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主体,明确运行管护制度,鼓励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并将其作为工程管护、用水管理、协商定价、水费计收的责任主体。探索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发改委

7

构建节水减排合同管理机制。建立节水减排合同管理制度,供用水双方签订节水减排合同,明确用水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大户、农户节水减排的权利与义务。建设和完善监测设施,加强节水减排计量评估,强化节水减排效果评价,确保用水精准、施肥精准,促进节水减排。

市水利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环保局

8

规划引领,精心组织。建立省级统筹、州级协调、县级落实的责任落实机制。县区要把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并将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核备案。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分工协作,改革事项与工程建设联动推进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

9

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资金和项目整合,探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整合优化水利项目,确定农业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定额,明晰农业水权,推行水权转让,完善工程管理体制,配套建设计量设施和末级渠系。发改部门要围绕试点经验推广整合项目资源,制定供水价格政策,做好国有水利工程和末级渠系农业供水成本监审和成本测算工作,会同水利部门科学合理制定项目区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指导价格。农业部门结合水利项目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农业节水措施。扶贫部门要结合工作整合优化扶贫项目资源。环保部门负责做好节水减排项目的监测评价。质监部门负责用水综合定额核定,加强水计量设施质量和精准用水监督。工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对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成立与运行的服务。金融部门结合玉溪水情积极开发相关金融产品和新业务,充分发挥对农田水利改革的支撑作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扶贫办、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10

落实政策,确保投入。各地应当根据农田水利建设需要,加大对农田水利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年度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全面放开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运营市场,采取PPP等模式鼓励企业积极投资水利设施建设。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主动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和管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

11

加强督导,跟踪问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将推进农田水利改革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评范围。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下年度农田水利改革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

12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传达中央和省、市深化农田水利改革政策,采取现场培训和指导督导等多种方式加强分区分类推广,灵活运用各类宣传方式、平台,加强农田水利改革政策解读、经验总结、舆论引导,及时就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改革取得的突出成效,凝聚起全社会关心、关注、参与农田水利改革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

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