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和提案办理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3-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我省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5号)及《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充分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更加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高新技术研究显著加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明显提升,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玉溪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改革创新。面向科技创新呈现出的新态势、新特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管理创新和统筹协调,优化整合资源,对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各环节进行系统化改革,以改革释放创新活力。

  聚焦需求。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任务,科学布局市级财政科技计划,坚持需求导向和分类指导,瞄准突破口和主攻方向,不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健全围绕重大任务推动科技创新的新机制。

  公正公开。强化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着力营造以人为本、公平竞争、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良好环境。

  规范有序。明确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健全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二、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三)整合优化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逐步优化整合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科技专项,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要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将市直有关部门管理的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梳理整合,优化形成5类科技计划,并逐步体现到年度财政预算中。

  1.基础研究计划

  立足人才培养和增强源头创新能力,优先支持对我市发展具有引领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研究。围绕优势学科发展,重点支持优秀中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持续开展基础研究,鼓励高校、各类研究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根据我市需求,加强与外部合作,组织实施基础研究项目。

  2.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产业化重大科技问题、重大成果转化应用等目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针对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进行系统部署,支持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现代服务业为重点的产业化研究开发。支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推动支撑引领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3.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我市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共性和社会公益性重大问题等,围绕研发链部署创新链,重点支持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促进从研究开发到应用示范的有机衔接。支持面向行业、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面向市场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工程化应用、技术集成和成果转化等研发与服务项目,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新业态、新模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领域和区域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4.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计划

  充分发挥该计划的引导功能和作用,财政资金通过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后补助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创新创业领域,深化科技金融结合,通过市场机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

  针对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和发展的不同阶段,对企业成长进行全过程培育支持,通过创新创业大赛、公开竞争等形式择优激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逐步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挂牌上市企业。

  引导全市及地方提升科技创新服务和管理能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和公民科学素质提升,引导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

  5.科技人才和平台计划

  优化布局我市科技人才、科技平台建设工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支持创新人才和优秀团队科研工作,提高全市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科技人才计划,重点支持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引进、使用及发展,着力建设一支敢于创新、敢担风险的创新创业型人才队伍。

  科技平台计划,重点支持各类机构研发平台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支持各类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面的公共科技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条件保障水平。

  (四)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计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制定科技工作重大问题沟通会商机制,建立科技计划部门之间协调沟通机制,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各科技计划主管部门要做好科技计划年度及三年中期部门预算的编制。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安全的重大科技专项,依照管理职责权限决策。加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安排的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玉溪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玉溪国家高新区,按照统一的数据结构、接口标准和信息安全规范,建立市级科研项目数据库;逐步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需求征集、指南发布、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并主动向社会公开非涉密信息。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科技报告、创新调查报告、科技统计报告等信息,实现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接受社会监督。

  (六)调整政府部门计划管理职能

  提升统筹科技资源合理配置、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经费管理能力。加强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与设置、科技计划重点任务和指南编制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科技发展需求分析和预测,强化科技计划布局设计,凝练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及项目并遴选、指导专业机构组织实施,行政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具体管理项目,逐步将具备条件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改造成规范化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照专业机构的要求赋予其项目管理职能。由专业机构通过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施项目管理,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立项、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等,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加强对专业机构的监督、评价和动态调整,确保其按照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参与竞争,推进专业机构的市场化和社会化。

  (七)组建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

  建立市创新发展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机构管理制度,组建由科技界、产业界、经济界高层次专家组成的玉溪市创新发展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咨评委受联席会议委托,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等方式,对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科技计划布局、重点专项设置等独立开展咨询评审工作,为市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八)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

  对于事关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的重大项目,要准确把握技术路线和方向,聚焦攻关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设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明确考核指标,加强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和节点目标考核;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组织有关单位协同创新,保证项目目标实现。要加大聚焦力度,进一步集中财政科技资金,控制重大专项数量。

  (九)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

  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政府主要通过完善创新激励政策、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减少对项目的微观管理,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由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采取后补助或科技金融等间接资助方式给予支持。

  (十)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突出原始创新导向

  鼓励原始创新,引导支持企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开展基础研究,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紧密结合,通过同行评议,择优确定项目任务和承担者;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和不必要的考核评价,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加强对基础数据、基础标准、种质资源等工作的稳定支持,为科研提供基础性支撑。

  (十一)公益性项目聚焦民生需求

  聚焦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更加关注民生,突出公益性质,重点围绕医疗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节能环保、污染治理等领域,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形成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题并组织实施,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

  (十二)创新平台建设项目突出资源共享和创新能力提升导向

  研发平台是技术创新体系的基础,着力加强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平台,努力打造一批布局合理、创新能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研发平台,为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开放共享运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支持科技园区、各类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

  (十三)技术转移项目突出成果落地转化导向

  技术转移类项目立项前要组织现场核实评审和专项审计,核查企业成果落地转化的情况。立项后,实行项目资信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着重跟踪项目成果转化过程,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四、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流程

  (十四)规范项目立项

  项目申请单位要认真组织项目申报,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选择项目合作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受理内部控制制度,逐步推行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示;要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要规范立项审查行为,重点审核项目申请单位、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加强项目查重和监督,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逐步实行网络视频答辩评审,建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十五)明确项目过程管理职责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履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作用,不断健全服务体系,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针对不同科研项目管理特点组织开展巡视检查或抽查,对项目实施不力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暂停或终止项目实施。

  (十六)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超过规定时限仍未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验收或结题审查,并严把验收和审查质量。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科技报告。对未通过验收或超过规定时限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项目实施,并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清算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科技经费。

  五、加强项目绩效管理

  (十七)强化绩效目标管理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对绩效目标编制进行督促指导,逐步将绩效目标向社会公开,同时,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促进绩效目标顺利实现。

  (十八)强化绩效评价机制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预算执行完毕后,各单位按照统一文本格式,对本部门实施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进行评价,出具绩效自评报告,重点报告年初安排预算时确定目标的完成情况。

  (十九)强化绩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问题、实施项目未达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要求有关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六、改进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

  (二十)加大定向资助和滚动支持

  事关全市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要加大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加强前期研究与后期产业化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衔接。根据项目节点任务进展情况,分段支持。对部分已结题且产业化潜力大、市场前景好的项目,实行定向资助、滚动支持。

  (十一)实施科研经费后补助

  大力支持我市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开展自主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出题、政府立题,共同合力破题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推广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资助方式。

  (二十二)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

  创新科技投融资机制,撬动银行、保险、证券、股权基金等资本市场各种要素资源投向科技创新,建立偿还性资助、创业投资引导、风险补偿、贷款贴息、专利权质押补助、科技保险费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科技支行,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

  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二十三)规范项目经费预算编制

  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并对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有关部门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编制指南和评估评审工作细则,健全预算评估评审的沟通反馈机制,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按照科研项目重要程度分类,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区间。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有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二十四)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主管部门应区别不同的经费资助方式及项目实施时间下达项目预算,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有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二十五)规范项目费用支出管理

  要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保持一致。从严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适当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预算科目中“其他支出”要密切结合项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

  完善间接费用管理。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绩效支出要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和列支有关费用。

  (二十六)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照原渠道收回。

  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时间合理编制预算,尽量避免项目完成后结转结余资金。

  八、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的监管

  (二十七)规范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行为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提成用于人员奖励;从项目经费中直接提取管理费计入项目成本;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支出和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虚假预算套取项目经费;项目结题后未及时进行财务结算;提供虚假配套承诺或不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或调账变动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等。对于从市财政以外渠道获得的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科研项目经费监管有关规定以及有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管理和使用。

  (二十八)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照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二十九)建立科研诚信制度

  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关专家参与的科技项目活动的行为信用进行实时记录;建立弄虚作假、违纪违约等不良行为的“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限制其申请财政补助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

  (三十)加大违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有关部门要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工作,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充分发挥法律、审计、媒体等监督功能,督促专业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

  (三十一)加强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按计划安排中期检查或定期抽查评价。年度中期检查评价由项目主管部门安排,制定有关标准和程序,提出中期检查评价报告。定期抽查评价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组织第三方进行评价。积极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检查评价工作常态化,同时避免对单一项目、单一事项的重复检查。

  (三十二)规范科研经费的会计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科研项目单独核算,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设置明细科目,并按照核定的预算执行。

  九、加强制度建设

  (三十三)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科研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三十四)建立科技基础制度

  研究制定科技报告标准和规范,将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科技报告编制发布纳入科研管理,逐步建立科技报告编制、呈交、收藏、管理、积累、共享体系。实施创新调查制度,合理设计统计调查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创新型玉溪建设监测。加强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支持,完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推动财政科技经费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种质资源、科学数据等向企业和社会开放共享。健全完善科技资金购置科研仪器设备的查重机制和联合评议机制,防止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

  (三十五)改进专家遴选制度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审中的作用,提高项目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项目评估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市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确保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少于60%,并扩大企业专家参与产业技术开发与应用项目评估评审的比重;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及时公开专业评议结论,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

  (三十六)建立健全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制度和政策

  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推进科技评价和目标考核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三十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结果以及有关部门的建议,提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动态调整意见。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延续实施或新设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程序报批。

  十、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三十八)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开展科研项目绩效自评工作,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严肃处理本单位出现的违规行为。科研人员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内审和监督部门要建立抽查和核实制度。

  (三十九)相关部门要落实管理和服务责任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加强对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形成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重点工作安排,分工落实、协同推进,加强对县区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制定或修订各类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和监管体系,加强对所属单位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内部制度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

  十一、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见附件)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6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负责部门

时间进度

1

明确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功能定位、目标、时限和主管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2

优化整合市直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年底启动,在制定2018年部门预算前完成

3

设立基础研究、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创新引导与科技型企业培育、科技人才和平台5类科技计划

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科协、市卫生计生委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7年启动实施

4

保障财政科技经费投入、加强科技预算安排的统筹

市财政局

持续实施

5

围绕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功能定位,科学组织安排科研项目,提升项目层次和质量,合理控制项目数量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6

发挥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的作用,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项目等的统筹协调。

市科技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持续实施

7

建设全市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并向社会开放服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及各县区、高新区负责

2016年启动,待国家、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成后,实现对接

8

调整政府部门计划管理职能、依托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组建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委员会

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科协、市卫生计生委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完成

9

实施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科技重大专项突出政府目标导向、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突出原始创新导向、公益性项目聚焦民生需求等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持续实施

10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加强项目查重,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持续实施

11

建设玉溪市科技计划项目网络视频评审系统

市科技局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已完成

12

修订有关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改进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根据省科技厅修订情况实施修订工作,并持续实施

13

改进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方式。实施科研经费后补助、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

市科技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统计局、人行玉溪中心支行、玉溪银监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年启动,持续实施

14

完善单位预算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15

改进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

2017年12月底完成

16

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盖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7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18

建立市级科技报告制度。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9

完善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应当以同行专家为主,吸收市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专家中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应当达到60%左右。实行评估评审专家随机抽取和关联回避制度。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局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持续实施

20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科协、市卫生计生委等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16年启动实施,2018年完成

21

完善和落实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推进我市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根据国家、省出台政策,再研究制定

22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局、版权局负责

持续实施

23

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负责

持续实施

24

推进科技评价和目标考核制度改革,制定导向明确、激励约束并重的评价标准

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

根据国家、省出台政策,再研究制定我市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