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规划 房屋拆迁
发布时间:2007-11-2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文山州的王昌洪同志来电反映:他来玉溪工作后在冯家冲(车管所正对面)投资三万元经营了一家小卖部和一家小吃店,但只经营了三个月就被要求拆迁了,拆迁补偿费只有一千五百元,他认为:国家建设需要搬迁他们很支持,但搬迁后他们的投资将受到损失,希望能提高差遣补偿费。王昌洪同志,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我办与市建设局的中心城区防洪水系建设指挥部取得了联系,经调查,现将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经营的用地属于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路办事处右所居委会下属居民小组,现居民小组已与玉溪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签订了土地有偿使用协议,地上附着物拆除后将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玉溪中心城区防洪水系建设指挥部工作人员与您多次联系协商补偿事项,按照玉政发[2002]52号的有关规定反复解释搬迁补偿政策,您本人已表示积极支持国家建设,配合做好搬迁工作。并已于2007年11月8日与玉溪中心城区防洪水系建设指挥部签订了搬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费于2007年11月9日给予兑付,同时您已表示将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搬迁。感谢您的关心和支持。(200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