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合理发放职工工资
发布时间:2002-04-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汽车贸易公司的任女士反映,2000年5月玉溪汽车贸易公司破产。红塔区经贸委根据破产法有关规定,要求全体职工申请辞职(每月从公司领取168元基本生活费),待全部资产清算完后,再一次性补给职工工资。现资产已清算完,职工却未领到工资补助。据调查,玉溪汽车贸易公司于2001年7月19日由红塔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玉溪汽车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解除企业与职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根据玉政发[2001]42号文件规定按每一年工龄150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10000元的标准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玉溪汽车贸易公司到2000年5月份累计亏损达638.2元,当月全部公司职工只发了85%的工资,鉴于当进的经营状况,企业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开会决定公司停产,并参照玉发[1998]51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6月至2001年7月底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168元,玉溪汽车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1年8月进驻以后,每月发给职工170元基本生活费至2001年11月底。因此,除2000年5月应补拖欠职工15%的工资外,玉溪汽车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组不存在其它拖欠工资情况,也没有违反相关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