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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禁止不合理代开增值税发票

发布时间:2002-04-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红塔区北城镇的王先生反映,其经营采石厂,因业务需要到玉溪市国税局办理增值税发票,国税局工作人员却告之自然人不能给予办理,王先生对此不能理解。据调查,王先生不能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关键原因是:其证照属于无名称字号,仅有自然人姓名的个体工商户。根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2001年3月下发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67号),就增值税发票代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代开范围包括所有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对有固定经营场所、能按照申报纳税并未发生偷逃税款、有名称字号(不能是自然人姓名的个体工商户,也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据此,由于王先生的证照名称仅是自然人姓名,不在代开范围内,所以征收分局不能为其代开。红塔区国税局分管领导、税政、征管人员直接找王先生作了详细的政策解释,使其弄清了不能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原因。同时,建议王先生将现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重新变更为名称字号的证照,以符合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