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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溪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的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5-10-1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玉溪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听证会的情况通报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第1号听证公告

  8月21日,市发改委在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代表、旁听人员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9月6日前,确定了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代表、听证人、听证监察人和旁听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玉溪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将听证会通知、听证方案、听证会议程和听证会纪律等材料送达听证会听证代表。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代表15名(其中:消费者代表8人,经营者代表2人,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市财政局1人,市住建局1人,专家学者代表1人),听证监察人2名,听证决策人3名,旁听人5名,记录人2名,还邀请了玉溪电视台、玉溪日报社到会报道和监督。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9月6日,在第1号公告发布网站上发布了《关于举行<玉溪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人、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名单等事项。

  (四)准备材料和会场布置

  9月10日前,起草并准备好了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人使用的材料和会场发放的材料,完成了会场布置的各项工作。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15年9月21日下午3时00分至5时30分,听证会在玉溪市发改委3楼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市发改委副主任付春飞同志主持,参会人员的到会情况为:听证记录人2名,听证人3名,听证代表15名,监察人员2名,旁听代表5名,新闻媒体2家。听证会按下列议程进行:

  (一)介绍参会人员并核实听证会代表身份,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宣读听证会会场纪律;

  (二)听证人介绍《玉溪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方案发表意见和提问;

  (四)听证人综合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

  (五)市法制办副主任张敏讲话;

  (六)省发改委价格处谢欢讲话;

  (七)听证主持人作总结;

  (八)听证代表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并签字。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到会的15位听证代表均作了现场发言且都同意方案,同时对《玉溪市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现归纳如下:

  1、居民用户以住宅为单位可执行性有局限,建议以实际住户层数为单位安装。

  2、燃气公司应加大施工力度,加快安装速度,使用户尽早用上天然气;同时加大宣传力度。

  3、规范方案中的计量单位,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执行时间应具体。

  4、天然气成本如何计算?建议居民用气价格在阶梯价的基础上降0.1元。

  5、对低收入家庭是否考虑价格优惠?特别是初装费。

  6、方案中引用的三条法律法规不是政策依据,建议删除。

  7、加强对天然气公司的监管,认真执行优惠政策。

  8、对方案中举例说明部分建议删除。

  四、听证建议的采纳及解答情况

  根据听证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玉溪市发改委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吸收采纳。现将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采纳及解答情况归纳如下:

  1、目前执行的天然气价格是全省统一价,地州无调整气价的权限,无法降低当前气价,方案已针对低收入群体有相关的价格优惠政策。

  2、采纳代表意见,规范方案中的计量单位。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对接,进一步完善听证方案文本。

  3、按照《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天然气初装费不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且市委、市政府在“三年行动计划”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对2万户居民进行补助,对“初装费价格的相关优惠”不予采纳。

  4、“方案中引用的三条法律法规不是政策依据,建议删除”的意见将予以采纳。

  5、关于成本,由于管网工程未完工,无法核算管输成本,不具备进行成本监审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再进行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价格。

  6、对“以实际住户层数为单位安装”不予采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当地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若是对单个居民用户或是单个气表对应家庭居民人数较多的,已在听证方案中有相关规定。

  7、对“加强对天然气公司的监管,认真执行优惠政策”方案已采纳。方案中已明确各级价格、住建部门要加强对燃气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不执行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和计算方法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8、“对方案中举例说明部分建议删除”在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后下发正式文件时予以删除。由于要在方案中对阶梯气价制度实施前后对居民生活影响作比较分析,有必要在方案中保留用气量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