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11月1日起,市委7个巡察组集中进驻市总工会、市司法局、市科学技术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招商合作局、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7个单位开展巡察工作,拉开了五届市委第一轮巡察工作的大幕。
巡察工作是政治巡察,是党的巡视工作的延伸和补充,是市县(区)党委的一项重要工作。五届市委巡察工作到底如何开展?具体做些什么?结合近日我市出台的《中共玉溪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记者为您解读。
为什么开展巡察工作?
记者从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了解到,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推动巡视监督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建立州(市)、县(市、区)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结合玉溪实际,我市制定了《中共玉溪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巡察工作。
《实施办法》规定,市县(区)党委实行巡察制度,建立巡察工作机构,对市县(区)党委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党组织进行巡察,形成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机制。巡察工作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巡察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聚焦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纯洁性建设。
此外,我市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巡察工作五年规划
结合《实施办法》,我市制定了五届市委巡察工作五年规划,明确在2020年第五届市委换届前,实现市委管理的市直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巡察全覆盖。每年选取20个左右的单位开展巡察,较小的单位以“一托二”、“一托三”的方式开展,根据被巡察单位的具体情况,突出对重大决策落实、重大项目推进、重要权力运行、事关社会民生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巡察。从2018年下半年起,适时按比例开展“回头看”。根据巡察工作的需要,巡察市直单位可与县级巡察相结合,就同一行业、系统开展上下联动式巡察。
巡察机构和人员组成
《实施办法》规定,市县(区)党委是组织开展巡察工作的责任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区)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市县(区)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县(区)巡察工作接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同级纪委、组织部门分管领导和巡察办主任担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实施办法》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的办公室职责进行了明确,要求市县(区)党委根据巡察工作需要组建巡察组,承担巡察工作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每个巡察组设5至7名成员,设组长1名、副组长1至2名,巡察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巡察组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同时,建立巡察组组长库和人才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务工作、原则性强、勇于担当、善于发现和分析研究问题的同志组成巡察组组长库;选择熟悉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政法等专业和相关领域的优秀干部组成巡察组人才库。
巡察对象和内容
记者了解到,五届市委巡察工作对象和范围为97个部门单位党组织,包括9个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和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14个市委工作部门及相关单位,43个市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9个人民团体,6个工业园区,10个事业单位和4个国有企业。
其中,市委巡察对象和范围是:县(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市委工作部门、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市级管理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党委巡察对象和范围是: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人大(人大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县(区)级党委工作部门、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以及本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县(区)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巡察组对巡察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等情况进行监督。重点是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巡察方式和工作程序
《实施办法》规定,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专题汇报;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属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召开各类座谈会;根据需要列席被巡察地方(单位)有关会议;组织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以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地方(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了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市县(区)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巡察组按照年度巡察工作计划开展巡察,原则上,市对县(区)的巡察时间为一个月,对市直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巡察时间为20天;县(区)对乡镇(街道)的巡察时间为20天,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巡察时间为15天。对下属单位较多或人数较少的单位和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巡察时间。
每轮巡察结束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应和党委“五人小组”(市、县、区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及时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处理意见,审定巡察反馈意见,研究成果运用。巡察中发现的重大、紧急情况,将及时向市县(区)党委报告。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巡察组采取督办、“回头看”等方式,跟踪问效被巡察地方(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巡察整改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组织民主评议,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工作机制如何保障?
为开展好巡察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和《中共玉溪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市县(区)党委巡察工作联动机制,定期研究汇报巡察工作机制,巡察机构与相关机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巡察发现问题线索管理、交办、督办机制,巡察成果运用机制,巡察工作绩效考评和激励机制等,确保巡察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实施办法》还明确了服务保障、纪律和责任等具体内容。(记者 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