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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城区部分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发布时间:2015-02-17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为营造文明、祥和的节日气氛,减少城市空气、噪声污染,预防火灾和人身伤害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卫生城市、省级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红塔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划定了2015年春节期间中心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根据通告,2015年2月18日(大年三十)00:00至2月25日(大年初七)24:00,中心城区东起环山路(含山水佳园)、抚仙路,西至昆玉高速公路至火车站片区(含玉龙花园),南起腾霄路,北至河滨路、玉江大道、红龙路(东风北路至东风游乐场路段)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出水口生态公园、玉湖公园、聂耳公园、九龙池公园、红塔山公园、观景台、汇龙生态园、玉泉寺、白龙潭等风景旅游景点,这些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区域和场所范围外,市民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批准后方可举行。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通告禁止销售的区域内零售和批发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广大市民除了要自觉遵守规定外,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义务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举报,举报电话:2680000。(记者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