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推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新平县建立四项制度,全面推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
建立落实情况报告制。12个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纪委(纪工委)、县直各单位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情况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列入经常性工作,作为向县委全会、纪委全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评议。
建立专题报告制。明确报告主体为12个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县直各责任单位党委(党组),报告内容为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完成责任分解任务,开展检查考核和监督检查、实施责任追究、办理上级交办事项等方面的情况,报告时限为每年12月底前,报送对象为县委,同时抄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建立责任追究报告制。规定报告主体为12个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和县纪委监察局各派出机构,报告内容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进行责任追究情况和“一案双查”情况,以及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已办结的报处理决定书,正在调查的报简要案情,报告时限为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报送对象为县纪委党风室。
建立监督检查制。规定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腐败问题或重大腐败案件,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阻扰调查等情况,严格追究相关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的领导责任。健全追究检查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列入乡镇(街道)、县直责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对应追究而未追究或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落实不力和迟报不报的行为进行通报。(通讯员 雷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