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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失地不失长远保障

发布时间:2014-01-1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让农民失地不失长远保障

——学习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心得

 副市长 左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

  要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就要分析清楚当前征地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当前的征地是“一锤子买卖”,比如在玉溪城区周边的农田补偿标准是15万元/亩,政府把15万元给农民,农民把这亩土地交给政府,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至于这亩土地以后作为什么用途、是否能产生更高的收益等就与农民毫无关系;农民拿了这15万元去干什么,建房、做生意,还是吃喝玩乐挥霍掉,与政府也没有关系。

  “一锤子买卖”的征地模式,村集体拿到土地补偿款后,经常出现“败光、分光、花光”的局面。“败光”,就是由村集体领导掌握这笔土地补偿款的全部或部分,以集体的名义用于对外投资,或拆解给别人,一旦决策失误或者搞利益输送,则损失巨大,甚至血本无归,反正钱是集体的,大不了不当村官了,留下一个烂摊子;“分光”,就是把土地补偿款全部或绝大部分分给农民,村集体所剩无几;“花光”,就是农民分到钱后,相当一部分人吃喝玩乐,甚至染上一些恶习或干一些违法之事,很快就把钱折腾完了。

  要切实做到“失地不失长远保障”,就必须让农民每年都有一定的收入,这个收入必须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稳定。这个收入,要与被征收土地的质量和数量直接挂钩,相对稳定,忽高忽低,农民心里不踏实。二是较高水平。这个收入,一是要比农民自身种地的收入高,二是要比把土地租给别人获得的租金水平高,三是要比把钱存在银行的利息水平高。农民会比较、会算账,有了更好的利益,农民心里才会赞同征地。三是长远。为子孙后代谋利益,是农民根深蒂固的想法,这个收入要长久保留在农民手中,以后年年有,还可以继承到子孙后代。四是未来收入要有增长空间。要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比如玉溪城市周边的农用地变成住宅用地后,土地价格就会从每亩10-20万元涨到每亩400-600万元(当然,这需要道路、电力、通讯、学校、医院等很多的配套投入),这部分增值收益要让农民分享一部分。

  在玉溪的征地制度改革探索中,对有关环节作了进一步的深化和明确。由政府主导并实施的征地工作,把征地款托管改为征地款入股到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村集体持有平台公司股权,由财政局对股权本金及固定股息回报进行担保,解决了农民的后顾之忧。村集体持股5年后,可以将股权按照成本价出售给政府平台公司。村民个人急需大笔资金时,可以将他在村子里相应的股权分红权抵押给政府平台公司,由平台公司协调银行向其贷款,平台公司为村民的贷款提供担保。新的征地制度由“保本、付息、分红”这六个字转换为“保本、付息、分红、流通”这八个字,获得了广大农民的认可,高速公路、产业园区的征地工作非常顺利。

  通过实施新的征地制度,不但增加了农民收入,而且确保了农民每年会获得这样的收入,充分体现了以农民为本,这就是“科学发展”。群众会算账,为了自身的利益,他们就会大力支持政府征地,改变了此前征地就是“矛盾焦点”这一局面,实现了征地工作中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这就是“和谐发展”。由于农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征地工作才能顺利推进,建设用地需求才能得到充分保障,园区建设、城市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才能快速实施,经济社会就能“跨越发展”。所以,敢于担当、勇于创新,通过实施新的、科学的征地制度,就同时实现了“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实现了“三大发展”的辩证统一。这也同时说明,“四群”教育工作的核心是群众利益,只有切实、公平、公正地维护群众利益,群众才会大力支持我们的工作,这也是“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的前提和目的。

  新的征地制度对于政府、集体、农民这三方都有好处,并且能够统筹兼顾。对政府来讲,一是获得了村集体和农民的支持,把维护和谐稳定的工作由事中、事后转换到事前,从源头上化解了征地矛盾,实现了社会和谐稳定。二是征地工作更顺利,项目用地更有保障,能更好地实现跨越发展。三是在金融管控比较严厉,地方政府融资难、融资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以比较合适的资金成本、比较少的启动资金就可以推动项目建设,特别是铁路、高速公路、产业园区等当前必须干的项目。对村集体来讲,一是巩固了村集体这一基层组织。一些村组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款“败光、分光、花光”现象突出,农民失去土地后,在村里闲着的、在外面漂着的、在社会上混着的、在各个城市里打工的,村级党组织和村委会无法把他们组织起来,几乎是一盘散沙。关键原因之一就是村组没有稳定、长远的收入。财政财政,若没有“财”,基层组织的“政”就难以巩固和加强。现在有了稳定的“财”源,基层组织的“政”就可以巩固和加强。二是村集体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更高的回报,这个回报比种地的收入高,比土地出租的租金水平高,也比把钱存入银行的利息水平高。三是降低了村官把全部征地款“败光、分光、花光”的可能性。村官可能把第一年、第二年的股息收入“败光、分光、花光”,但不可能长期这样,毕竟上级组织和群众会发现,这样就可以“亡羊补牢”,毕竟未来还会继续有稳定的收入。四是从激励机制上促使现任村官持续干好工作。因为村集体每年都有一定的稳定收入,村官如果想长远主导这些钱的使用,就必须在每三年一次的换届上继续当选,为了当选就必须好好工作,更好地服务村民,否则就很可能选不上。对农民来讲,一是在没有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了比种地、存银行更高的回报,增加了财产性收入。二是确保了农民失地后不失长远保障,维护了农民的长远利益。三是农民能更好地工作、生活在城市。四是在农民“金钱掌控能力”不高的情况下,征地款不是一次性拿到手里,可以规范农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