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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出台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1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玉溪出台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

  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将严肃问责

  为深化殡葬改革,充分发挥国家公职人员的带头作用,解决在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我市于近日出台了《玉溪市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殡葬管理法规政策问责规定》。

  《规定》明确,在殡葬改革和管理过程中,国家公职人员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纪委、监察局依法依规进行问责。一是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殡葬管理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关于殡葬管理的指示、决定、要求,有令不行。二是对上级明令禁止的殡葬活动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有禁不止。三是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做好的殡葬改革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四是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殡葬改革目标任务。五是消极对待上级殡葬改革部署要求,执行不力、瞻前顾后、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工作无起色。六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分析研究、不采取措施认真解决。七是违规参与大操大办丧事活动,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灵柩、搭设灵棚、游丧等妨碍公共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八是违反规定建活人墓、超标准建墓、乱埋乱葬。九是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财物。十是其他违反殡葬改革法规的行为。

  同时,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大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堤坝200米内,以及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地界内安葬遗体,为本人或直系亲属建活人墓或家族墓;在火葬区内参与偷运尸体违法土葬;直系亲属为应当火葬的死者进行土葬、为死者骨灰二次装棺土葬、为死者毁林建墓;为应当火化的死者提供土葬用地;私自买卖墓地等行为将从重、加重问责。

  《规定》还明确,因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工作不力造成土葬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据悉,《规定》中所指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此外,我市还制定了《玉溪市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将对全市9个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殡葬改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