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09-06-2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机构职能:

 

  (一)部门基本信息
  部门名称: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凤凰路88号
  邮编:653100
  电话:0877-2664456 2664447
  网址:http://yxgt.yuxi.gov.cn/

 

  (二)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其分工
  海之鹤:党组书记、局长。主持市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科、财务科、耕地保护利用科。
  黄太文: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县级)。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土地储备工作。分管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助局长管理财务科、耕地保护利用科。
  李中华: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分管矿产资源管理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海秀兰: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地籍管理和测绘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分管地籍管理科、测绘管理科、地籍地产所、信息中心、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
  袁金忠:党组成员。负责局机关党务、纪检监察、群团和统战工作。分管地质环境科、局监察室。协助局长管理人事教育科。
  靳宝惠:局调研员。负责局办公室、国土资源规划和工会工作。分管市局办公室、规划科和工会。
  王平:局调研员。负责全局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黄太文副局长工作。
  杨家文:副调研员。负责局监察室工作。协助海秀兰副局长工作。
  陈保华:副调研员。协助李中华副局长工作。
  周正洪:副调研员。全面主持市国土局红塔分局的工作。

 

  (三)科室职责
  1、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参加局党组会议、局办公会议和局务会;参与局机关重大事项研究,搞好有关事项调研,为局领导当好参谋,为重要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体现办公室政务纽带作用和信息中枢作用,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系统内有关重大事项并组织协调、处理、化解有关矛盾;协调好土地储备中心和局内各科工作,保障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正常运转;发挥好办公室的窗口作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负责公文审核、重要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督办、档案、保密、保卫、局机关文印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指导各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2、耕地保护利用科
   拟定地方性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办法和规定;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承办需市政府批准和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查、汇总、报批工作;负责本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管理,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导并监督检查、验收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工作,负责本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
制定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土地市场和监督、指导地产交易行为;对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资产和股权进行管理;指导和管理农村集体非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并对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进行确认。指导各县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3、政策法规科
  对口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负责组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和发展战略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意见;起草审核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行政规章和办法:负责审核本局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情况及报批工作;组织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普法、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对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巡回检查;依法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配合做好对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协助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涉及国土资源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协助地籍科、矿产科调处土地权属、矿业权纠纷;组织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信访工作;配合各科室做好各项会审工作;指导各县国土资源局法规宣教工作。联系执法监察支队的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4、地籍管理科
  对口省国土资源厅地籍管理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拟定地方性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开展土地资源状况评价、统计监测数据分析工作;协助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的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地籍测量、勘测定界工作的检查验收和审核认定工作;指导各县地籍管理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5、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辖区内行政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协调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和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测绘业,管理测绘资格上报审批;管理测绘市场、测绘任务登记、测绘成果及测绘质量;管理中心城区城建控制网,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和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保密和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上报审批,负责城市测绘成果的审查发放。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6、矿产资源管理科
  对口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和地质勘查处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矿产资源开发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及资料的汇交工作;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辖区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的探矿权、采矿权;组织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申报和实施。
  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按管理权限负责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转让审批登记;协助调处矿业权属纠纷,保护合法矿业权;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工作;负责辖区内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7、国土资源规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探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科技发展规划等国土资源规划和修编;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组织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组织国家、省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报批和市立项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科研,推进知识、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科技成果,负责有关规划的技术性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8、地质环境科
  对口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制定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调查、地质环境管理地方性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组织认定和保护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地质遗迹;负责建设项目、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
  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指导各县的地质环境业务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9、人事教育科
  对口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人事处的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贯彻落实有关干部、人事、教育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干部、人事、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负责系统内各级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的考核和管理;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等的管理工作;组织本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对系统内违纪、违规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0、财务科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财经纪律,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有关财经管理办法;编制下达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年度经费预算;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规费征收:负责系统内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负责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国土资源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各县财务管理工作。
  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11、信息中心
  承担组织开发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局域网建设及维护任务。指导帮助县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局域网建设和维护及方案的审定。负责全市国土资源部门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审核,负责对玉溪市1:1万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土地利用规划系统、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矿产资源规划等矿政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维护。通过网络开展与县区及省厅进行数据信息交换等工作。
  12、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

 

(四)所属单位
     玉溪市土地储备中心
        办公室
        征地拆迁科
        土地整理科
        土地交易科
     玉溪市地籍地产所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

      

二、法律依据:

 

(一)涉及本部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8号《土地调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三)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云南省测绘条例》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

 

(四)部门规章
《土地登记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关于对外提供我国测绘资料的若干规定》
《外国的组织和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云南省测量标志保护规定》
 《云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程序及技术规范》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暂行方案》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地质勘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审批有关问题的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办法》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v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
 《关于矿山企业办理采矿登记与企业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六) 玉溪市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关于玉溪市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有关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项目用地有关费用测算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溪市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发展规划类

 

《玉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玉溪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四、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市的国土资源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拟定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国土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四)负责土地储备和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依法管理土地二级市场,对国有土地作价出资、入股的资产和股权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测;             
  (五)负责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受理使用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六)负责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处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七)组织实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发证及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登记工作;依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矿产资源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和采矿权的审核、审批及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工作;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矿产储量审批、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地质遗迹;
  (九)负责国土资源管理中各项规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对各县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指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

 

五、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标准

 

(一)国家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办 事 程 序
    受理、踏勘、编制呈报说明书,供地方案(涉及出让的,另行委托评估),报批,签订合同或核发决定书涉及占用农用地需向省国土资源厅分批次预报项目的,还需征地调查,编制“四方案、一说明”,报市政府审核,分批次上报省、国务院批准。
申 报 材 料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的预审意见;
    2、用地单位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3、计划立项批准文件(以下材料均一式六份,需报国务院批的一式十份,图件一式十份);
    4、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或选址意见书;
    5、1:500或1:1000的地形图和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可放宽至1:2000(须有资质的单位测绘、设计);
    6、地价评估报告书(出让土地须提供);、
    7、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意见;
    8、勘测定介技术报告及图件。
  
  收 费 标 准
    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提高1倍。红塔区八等,按照42元/平方米收缴,澄江、峨山、江川县为十三等,按照16元/平方米收缴,华宁、新平、元江、易门为十四等,按照14元/平方米收缴,分别缴中央财政30%,缴省财政70%。
征地管理费:执行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云南省财政厅联发的云计价[2003]4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缴入市财政专户。出让土地按征地费用总额的2.8%收缴,划拨用地按1.5/平方米收缴。
耕地开垦费:按《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玉政发[2007]133号)文件要求,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8倍缴纳,我市按水田每亩8000元,旱地每亩6000元收缴。    
      其中:
         占用菜地须交新菜地开发基金22.5元/平方米;
    出让土地:出让金收取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费:城镇国有单位、居民:30—60元;集体、农民:15—30元。

 

(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申 报 材 料
    1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宗地图;
    3、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书;
    4、受让单位用地项目批文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地价评估报告及地价评估审核备案表;
    6、受让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申请审批表;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企业改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提供批准企业改制的文字资料及证明材料。 
承 诺 时 间
    12个工作日
收 费 标 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玉溪市红塔区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玉红政发(2000)36号
    1、商业、旅游、娱乐地:
    (1)中心建城区1.70—2.0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40—1.6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20—1.4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10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2、住宅用地:
     (1)中心建城区1.20—1.4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10—1.2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1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05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3、工业用地:
    (1)中心建城区1.3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2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1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05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4、综合用地:
    (1)中心建城区1.40—1.60元/年·平方米
    (2)城市规划区1.30元/年·平方米
     (3)坝区集镇1.20元/年·平方米
     (4)一般坝区1.05元/年·平方米
     (5)山区1.00元/年·平方米
    5、其它:参照执行。

 

(三)旧村改造民房用地审批
 申 报 材 料
    1、乡镇政府立项批文;
    2、经批准的旧村改造规划;
    3、用地申请;
    4、旧村改造实施方案;
    5、旧房处理证明;
    6、用地预审意见。
承 诺 时 间
    60个工作日
收 费 标 准
    《云南省土地管理实施条例》
     耕地开垦费:前3年平均年产值3—8倍。

 

(四)农房建设农用地转用
申 报 材 料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总平面布置图;
    3、用地申请书;
    4、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5、土地权属证明;
    6、农用地转用方案;
    7、补充耕地方案;
    8、征用土地方案;
    9、供地方案。
 收 费 标 准
    省政府云政发(88)46号文
    土地管理费按县收取管理费20%提取

 

(五)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依据云土发[1992][籍]字41号。
  1、党政机关、团体2000含以下收费标准: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标准: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收费标准: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收费标准: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六)土地(耕地)补偿费收费
依据云政发[1996]153号,耕地年产值的4—6倍,超占10平方米以内加收5—10倍,每人占地不超过15平方米,每户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地处边疆、高寒山区城市最高不超过100平方米,如超占一次性加收10—15倍以上占用耕地补偿费。

 

六、行政确认事项办证要求、收费标准及时限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用地批准文件;
3、农村建房占用土地审批表;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复印件、完税证复印件;
6、地籍测量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界址点成果、地籍底图、宗地图电子文档);
7、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9、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能够证明者盖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详见收费许可证。
2、证书费:20元/本。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0日。
联系电话:2031649    2034438
办公地址:玉溪市土地登记办证厅(玉溪市康井路11号)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料
1、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原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抵押的决议;
5、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
6、高新区管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高新区范围内的土地);
7、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集体土地、原为集体土地经转权登记变为国有土地的);
8、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1、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能够证明者盖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0.10元/平方米,不满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部分减半计收。
2、证书费:20元/本。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15日。
联系电话:2031649    2034438
办公地址:玉溪市土地登记办证厅(玉溪市康井路11号)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登记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前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买卖、交换、赠与)的公证书或合同(原件);
4、拍卖成交确认书;
5、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6、项目批文及规划审批意见;
7、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受)让的决议;
8、无抵押、担保承诺书;
9、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批准文件;
1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款单及完税证复印件;
14、地价评估报告备案表;
15、地籍测量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界址点成果、地籍底图、宗地图电子文档);
16、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7、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8、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9、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能够证明者盖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0.10元/平方米,不满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部分减半计收。
2、证书费:20元/本。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玉政发[2007]4号文件收取。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0日。
联系电话:2031649    2034438
办公地址:玉溪市土地登记办证厅(玉溪市康井路11号)

 

(四)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前土地使用证原件;
3、公证书等变更依据或证明;
4、商品房购销合同;
5、变更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6、地籍测量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界址点成果、地籍底图、宗地图电子文档);
7、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9、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能够证明者盖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0.10元/平方米,不满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部分减半计收。      。
2、证书费:20元/本。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0日。
联系电话:2031649    2034438
办公地址:玉溪市土地登记办证厅(玉溪市康井路11号)

 

(五)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用地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前土地使用证原件;
3、土地使用权转让(买卖、交换、赠与)的公证书或合同(原件);
4、拍卖成交确认书;
5、改制批复;
6、规划审批意见;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8、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土地使用权纯出让金缴款单及完税证复印件;
10、地价评估报告备案表;
11、地籍测量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界址点成果、地籍底图、宗地图电子文档);
1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4、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15、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能够证明者盖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0.10元/平方米,不满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部分减半计收。      。
2、证书费:20元/本。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0日。
联系电话:2031649    2034438
办公地址:玉溪市土地登记办证厅(玉溪市康井路11号)

 

(六)集资建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用地单位需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变更前土地使用证原件;
3、集资建房项目批复;
4、规划审批意见;
5、职工集资建房情况审核表、情况证明、人员名单;
6、集资建房合同;
7、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出让、转让、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地价评估报告备案表;
10、土地使用权纯出让金缴款单及完税证复印件;
11、地籍测量成果(地籍调查表原件、界址点成果、地籍底图、宗地图电子文档);
12、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3、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4、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能够证明者盖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0.10元/平方米,不满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部分减半计收。      。
2、证书费:20元/本。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0日。
联系电话:2031649    2034438
办公地址:玉溪市土地登记办证厅(玉溪市康井路11号)

 

(七)房改房土地使用权登记
用地单位需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使用证原件;
3、房改批复;
4、退房或换房批复;
5、售房合同书;
6、企业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8、个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所提供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由能够证明者盖章)
收费项目及标准
1、登记费:0.10元/平方米,不满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收,超过一万平方米部分减半计收。
2、证书费:20元/本。
承诺办结时间
自申请资料提交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下,30日。
联系电话:2031649    2034438
办公地址:玉溪市土地登记办证厅(玉溪市康井路11号)

 

(八)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申 报 材 料
    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等;
    2、出租合同。
收费标准
    省政府云政办发(1993)212号、玉政办发[2003]14号文
    出租收益金
    1、一级地段:
    (1)商业15元/平方米
    (2)住宅5元/平方米
    (3)工业5元/平方米
    2、二级地段
    (1)商业8元/平方米
    (2)住宅3元/平方米
    (3)工业3元/平方米
    3、三级地段
    (1)商业4元/平方米
    (2)住宅2元/平方米
    (3)工业2元/平方米
    4、四级地段
    (1)商业2元/平方米
    (2)住宅1元/平方米
    (3)工业1元/平方米
集体出租收益金
    1、一级地段:
    (1)商业10元/平方米
    (2)住宅3元/平方米
    (3)工业3元/平方米
    2、二级地段
    (1)商业5元/平方米
    (2)住宅2元/平方米
    (3)工业2元/平方米
    3、三级地段
    (1)商业3元/平方米
    (2)住宅1元/平方米
    (3)工业1元/平方米
    4、四级地段
    (1)商业1元/平方米
    (2)住宅1元/平方米
    (3)工业1元/平方米
登记费:
   每平方米0.10元,不满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计收
      (最低不少于50.00元)

 

(九)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收缴土地收益金
申 报 材 料
    1、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等;
    2、工商营业执照。
收费标准
    省政府云政办发(1993)212号、玉政办发[2003]14号文
    自营收益金
    1、一级地段:10元/平方米
    2、二级地段:5元/平方米
    3、三级地段:3元/平方米
    4、四级地段:1元/平方米
    集体自营收益金
    1、一级地段:5元/平方米
    2、二级地段:3元/平方米
    3、三级地段:2元/平方米
    4、四级地段:1元/平方米
登记费:
    每平方米0.10元,不满500平方米按500平方米计收.
   (最低不少于50.00元)

 

(十)土地登记程序
1、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
2、初审:
  (1)收件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交回注销原土地证,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公证书,其他证明文件,开具收件单
  (2)对于下列情况,不予登记:申请登记地土地不在本登记区地;提供地证明材料不全的;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3、地籍调查:现场指界;测量;面积量算;绘图;填写调查表;四邻签章。
4、审查:办理公告;填写审批表;填写登记卡;填写规户卡;打印土地证;资料核对审查。
5、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查;国土局领导审核;市政府领导审批
6、颁证:交回收件单;收费;签收领证
7、归档:登记资料移交;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七、行政许可事项

 

(一)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备案
        主办部门:规划科
依据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审查:对备案资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局长或分管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核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审报资料与标准(一式二份)
    1、《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2、《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说明》
    3、《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万
办理结果
  1、同意:备案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含专项规划)
         主办部门:规划科
         协办部门:耕保科、地质环境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5、(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6、(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程》
工作内容
审查、规划文本说明和规划图
工作时限
 一)总时间:自受理之日起36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审核签批;
    (2)分管领导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提出审核意见并呈报局长审核。
    (3)局长或有关科室会议审核时限:自收到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根据局长或有关科室会议审核签批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意见。
   6、办理结果核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7、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政府(待批复)。
申报资料与标准(一式叁份)
    1、《规划文本》
    2、《规划说明》
    3、《规划图》
    4、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结果
1、审核合格:出具审核意见、代拟请示并报上级政府批准;审核未合格: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审核
        主办部门:规划科
        协办部门: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工作内容
  审查:
    1、项目规划;
    2、项目工程设计;
    3、项目投资预算。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办结。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自收到“窗口”递文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并办理完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4、局长或分管领导工作时间: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5、自收到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完善工作。
        6、办理结果核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项目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
    2、项目规划文本;
    3、项目规划说明;
    4、项目工程设计文明;
    5、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
    6、项目区地形图;
    7、项目规划图(1:2000);
    8、项目工程设计图(1:2000);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规划设计审核批复,并转报上级;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 四)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核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
                   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一书一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有关资料;
    4、县级人民政府的请示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一方案”;
    2、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3、县级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请示;
4、农村村民集中建房的,还须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上述资料提交一式三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报市人民政府;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五)具体建设项目及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审核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2、《规划用地目录》;
    3、《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1、审核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状况和供地的方式;
    2、审核有偿使用项目供地的程序、价格等(符合协议出让供地的);
    3、县级人民政府供地的规范;
    4、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定额、用途、投资强度等。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下级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请示(原件2份);
    2、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立项、初步设计的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4、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原件1份);
    5、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图和总平面布置图(原件各1份);
    6、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7、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8、供地方案(原件1份);
    9、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原件1份);
    10、分批次用地的批文及批准用地范围图(原件1份);
    11、地价评估报告、技术报告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12、草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1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4、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font size="3">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流程
(七)建设用地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
                 执法监察支队、财务科(涉费事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一书四方案”和有关资料、图件;
    4、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用耕地的是否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5、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6、建设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8、建设用地是否属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已经查处;
    9、拟征(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权属纠纷;
    10、涉及林地的,是否经过批准,环保手续是否齐备;
11、单独选址或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立项;是否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第一类“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涉及铁路、公路等线形地物的,要附地理位置图;
    6、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7、涉及林业、环保等事项的,还要出具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8、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各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或说明;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部局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6、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7、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四)资料数量要求:
    1、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市国土资源局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2、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第二类  城市(镇)批次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批次使用土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三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现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城市总体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6、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7、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8、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批次用地拟占用地质灾害易发区土地和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还要提供有资质的单位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三)资料数量要求
  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主办部门:规划科
        协办部门:耕地保护科、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工作内容
    1、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要求。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3、占用耕地的,需附具补充耕地的措施;
    4、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内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标明拟建项目具体位置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还要按有关要求附具相关资料和图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报厅一式三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经过预审;
    2、提出申请的是否属于工期紧、任务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的先行用地是否属于影响整个建设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区域的土地权属有无纠纷,面积、地类是否清楚,土地补偿是否合法,有关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说明等。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人民政府先行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对应的用地面积、地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经县、区国土资源局证明的先行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有关情况说明。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上述资料提交一式二份。)
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土地征用审批报件及报批资料
⑴用地申请;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⑶用地预审意见;
  ⑷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⑸农地转用报告或批准文件;
  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⑺占用耕地的复垦措施和承诺意见;
  ⑻环评审核意见;
  ⑼规划用地许可证;
  ⑽拟建项目立项设计文件;
  ⑾用地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⑿宗地建设平面布置图;
  ⒀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定界图;
  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一)土地交易程序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方案,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2、公告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做好土地的划拨、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划拨、出让,依法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拍卖程序:(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程序:(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挂牌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地籍科、法规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易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3、《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工作内容
    1、审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设定出让地块及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3、审核出让地块价格;
    4、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国土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
    2、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省厅批准该用地征用转用文件、土地收购储备文件或其他关于该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规划要求,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4、组织土地出让的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用地的规划条件文件及规划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8、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十三)矿山停办或闭坑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否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是否与实际相符。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证明材料;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满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4、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设计和治理施工合同。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五)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市级审批权限:除34种矿产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有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属市级审批采矿权且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 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表,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县级地矿部门签署的申请范围矿权设置情况说明。
    3、矿区范围图。
    4、地理位置示意图。
5、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之一,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
  7、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或做出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四)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局),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矿区范围图。
  3、 矿区地质剖面图;
  4、 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 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
  9、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 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矿区范围公告
  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十六)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一) 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 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 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营业执照。

 

  二)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同意延续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七)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理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 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矿山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 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 属变更开采主要矿咱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属采矿权转让的,应附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 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2664457
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方产业经济发展规划,拟定矿产资源配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开展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矿山储量规模及矿种审批权限属市级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

 

(十八) 采矿权转让预审预核
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法规科、执法支队、地质环境科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工作内容
审查:
1、矿山企业是否投产一年以上,采矿权属是否清楚;
2、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费。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缴纳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发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县地矿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国家出资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B、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2)矿山建设投入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办理结果
1、同意:上报省厅核准;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其他行政事项

 

(一)行政复议流程
(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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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流程
(七)建设用地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
                 执法监察支队、财务科(涉费事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一书四方案”和有关资料、图件;
    4、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用耕地的是否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5、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6、建设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8、建设用地是否属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已经查处;
    9、拟征(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权属纠纷;
    10、涉及林地的,是否经过批准,环保手续是否齐备;
11、单独选址或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立项;是否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第一类“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涉及铁路、公路等线形地物的,要附地理位置图;
    6、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7、涉及林业、环保等事项的,还要出具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8、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各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或说明;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部局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6、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7、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四)资料数量要求:
    1、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市国土资源局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2、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第二类  城市(镇)批次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批次使用土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三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现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城市总体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6、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7、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8、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批次用地拟占用地质灾害易发区土地和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还要提供有资质的单位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三)资料数量要求
  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主办部门:规划科
        协办部门:耕地保护科、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工作内容
    1、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要求。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3、占用耕地的,需附具补充耕地的措施;
    4、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内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标明拟建项目具体位置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还要按有关要求附具相关资料和图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报厅一式三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经过预审;
    2、提出申请的是否属于工期紧、任务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的先行用地是否属于影响整个建设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区域的土地权属有无纠纷,面积、地类是否清楚,土地补偿是否合法,有关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说明等。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人民政府先行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对应的用地面积、地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经县、区国土资源局证明的先行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有关情况说明。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上述资料提交一式二份。)
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土地征用审批报件及报批资料
⑴用地申请;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⑶用地预审意见;
  ⑷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⑸农地转用报告或批准文件;
  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⑺占用耕地的复垦措施和承诺意见;
  ⑻环评审核意见;
  ⑼规划用地许可证;
  ⑽拟建项目立项设计文件;
  ⑾用地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⑿宗地建设平面布置图;
  ⒀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定界图;
  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一)土地交易程序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方案,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2、公告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做好土地的划拨、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划拨、出让,依法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拍卖程序:(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程序:(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挂牌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地籍科、法规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易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3、《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工作内容
    1、审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设定出让地块及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3、审核出让地块价格;
    4、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国土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
    2、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省厅批准该用地征用转用文件、土地收购储备文件或其他关于该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规划要求,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4、组织土地出让的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用地的规划条件文件及规划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8、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十三)矿山停办或闭坑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否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是否与实际相符。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证明材料;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满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4、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设计和治理施工合同。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五)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市级审批权限:除34种矿产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有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属市级审批采矿权且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 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表,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县级地矿部门签署的申请范围矿权设置情况说明。
    3、矿区范围图。
    4、地理位置示意图。
5、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之一,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
  7、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或做出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四)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局),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矿区范围图。
  3、 矿区地质剖面图;
  4、 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 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
  9、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 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矿区范围公告
  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十六)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一) 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 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 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营业执照。

 

  二)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同意延续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七)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理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 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矿山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 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 属变更开采主要矿咱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属采矿权转让的,应附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 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2664457
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方产业经济发展规划,拟定矿产资源配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开展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矿山储量规模及矿种审批权限属市级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

 

(十八) 采矿权转让预审预核
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法规科、执法支队、地质环境科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工作内容
审查:
1、矿山企业是否投产一年以上,采矿权属是否清楚;
2、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费。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缴纳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发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县地矿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国家出资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B、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2)矿山建设投入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办理结果
1、同意:上报省厅核准;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其他行政事项

 

(一)行政复议流程
(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FONT size=3>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流程
(七)建设用地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
                 执法监察支队、财务科(涉费事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一书四方案”和有关资料、图件;
    4、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用耕地的是否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5、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6、建设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8、建设用地是否属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已经查处;
    9、拟征(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权属纠纷;
    10、涉及林地的,是否经过批准,环保手续是否齐备;
11、单独选址或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立项;是否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第一类“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涉及铁路、公路等线形地物的,要附地理位置图;
    6、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7、涉及林业、环保等事项的,还要出具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8、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各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或说明;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部局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6、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7、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四)资料数量要求:
    1、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市国土资源局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2、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第二类  城市(镇)批次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批次使用土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三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现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城市总体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6、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7、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8、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批次用地拟占用地质灾害易发区土地和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还要提供有资质的单位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三)资料数量要求
  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主办部门:规划科
        协办部门:耕地保护科、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工作内容
    1、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要求。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3、占用耕地的,需附具补充耕地的措施;
    4、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内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标明拟建项目具体位置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还要按有关要求附具相关资料和图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报厅一式三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经过预审;
    2、提出申请的是否属于工期紧、任务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的先行用地是否属于影响整个建设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区域的土地权属有无纠纷,面积、地类是否清楚,土地补偿是否合法,有关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说明等。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人民政府先行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对应的用地面积、地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经县、区国土资源局证明的先行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有关情况说明。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上述资料提交一式二份。)
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土地征用审批报件及报批资料
⑴用地申请;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⑶用地预审意见;
  ⑷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⑸农地转用报告或批准文件;
  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⑺占用耕地的复垦措施和承诺意见;
  ⑻环评审核意见;
  ⑼规划用地许可证;
  ⑽拟建项目立项设计文件;
  ⑾用地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⑿宗地建设平面布置图;
  ⒀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定界图;
  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一)土地交易程序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方案,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2、公告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做好土地的划拨、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划拨、出让,依法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拍卖程序:(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程序:(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挂牌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地籍科、法规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易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3、《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工作内容
    1、审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设定出让地块及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3、审核出让地块价格;
    4、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国土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
    2、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省厅批准该用地征用转用文件、土地收购储备文件或其他关于该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规划要求,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4、组织土地出让的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用地的规划条件文件及规划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8、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十三)矿山停办或闭坑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否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是否与实际相符。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证明材料;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满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4、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设计和治理施工合同。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五)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市级审批权限:除34种矿产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有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属市级审批采矿权且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 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表,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县级地矿部门签署的申请范围矿权设置情况说明。
    3、矿区范围图。
    4、地理位置示意图。
5、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之一,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
  7、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或做出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四)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局),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矿区范围图。
  3、 矿区地质剖面图;
  4、 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 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
  9、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 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矿区范围公告
  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十六)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一) 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 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 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营业执照。

 

  二)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同意延续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七)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理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 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矿山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 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 属变更开采主要矿咱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属采矿权转让的,应附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 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2664457
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方产业经济发展规划,拟定矿产资源配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开展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矿山储量规模及矿种审批权限属市级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

 

(十八) 采矿权转让预审预核
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法规科、执法支队、地质环境科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工作内容
审查:
1、矿山企业是否投产一年以上,采矿权属是否清楚;
2、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费。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缴纳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发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县地矿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国家出资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B、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2)矿山建设投入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办理结果
1、同意:上报省厅核准;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其他行政事项

 

(一)行政复议流程
(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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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六)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批工作流程
(七)建设用地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
                 执法监察支队、财务科(涉费事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一书四方案”和有关资料、图件;
    4、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方案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指标是否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用耕地的是否实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
    5、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用地定额标准;
    6、建设用地是否存在地质灾害;
    7、建设用地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8、建设用地是否属违法用地,违法用地是否已经查处;
    9、拟征(占)用土地四至界限是否清楚,地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有权属纠纷;
    10、涉及林地的,是否经过批准,环保手续是否齐备;
11、单独选址或具体建设项目是否经过立项;是否经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第一类“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
    1、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相关批准文件;
    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涉及铁路、公路等线形地物的,要附地理位置图;
    6、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7、涉及林业、环保等事项的,还要出具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许可证明;
    8、有勘查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各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或说明;
9、占用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10、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部局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还应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6、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7、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三)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四)资料数量要求:
    1、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市国土资源局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2、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第二类  城市(镇)批次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批次使用土地)应提交的资料: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报的“一书三方案”。其中,只申报农用地转用,不涉及土地征用的批次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填报的“一书四方案”中,只提供“一书两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现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2、经批准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复印件(应有图名、图例、图签)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3、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地形图);
    4、《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城市总体规划图或村庄、集镇规划图;
    6、涉及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验收意见;
    7、统征土地协议书和支付征地费的付款凭证。
    8、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前述所有资料的审查意见。

 

  二)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请示;
    2、批次用地拟占用地质灾害易发区土地和压覆矿产资源的,县级人民政府还要提供有资质的单位所作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资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应当提交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事项的听证记录。

 

  三)资料数量要求
  建设用地属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5份,报省国土资源厅2份(其中1份报市人民政府)另3份分别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
建设用地属报省政府审批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式6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主办部门:规划科
        协办部门:耕地保护科、规划科、地籍科、矿管科、地质环境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工作内容
    1、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
    2、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建设用地项目是否符合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要求。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文件;
    2、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3、占用耕地的,需附具补充耕地的措施;
    4、用地在地质灾害易发生区内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批准文件;
    5、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
    6、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标明拟建项目具体位置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还要按有关要求附具相关资料和图件。
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报厅一式三份)
工作程序:
       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体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审批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规划科、地籍科、法规科、执法监察支队
依据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
工作内容
  审查:
    1、建设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是否经过批准,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经过预审;
    2、提出申请的是否属于工期紧、任务重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申报的先行用地是否属于影响整个建设项目工期的单体控制性工程;
    3、先行用地区域的土地权属有无纠纷,面积、地类是否清楚,土地补偿是否合法,有关问题是否妥善处理;
    4、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或说明等。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人民政府先行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立项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单体控制性工程名称及对应的用地面积、地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复印件并加盖发证单位公章(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未完成的,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并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4、经县、区国土资源局证明的先行用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有关情况说明。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上述资料提交一式二份。)
工作程序:(见《工作流程》)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土地征用审批报件及报批资料
⑴用地申请;
  ⑵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⑶用地预审意见;
  ⑷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⑸农地转用报告或批准文件;
  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⑺占用耕地的复垦措施和承诺意见;
  ⑻环评审核意见;
  ⑼规划用地许可证;
  ⑽拟建项目立项设计文件;
  ⑾用地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
  ⑿宗地建设平面布置图;
  ⒀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定界图;
  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一)土地交易程序
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按照土地供应计划方案,发布土地供应信息。
  2、公告内容: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用途、规划设计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等;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3、做好土地的划拨、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并具体组织实施划拨、出让,依法管理土地交易市场。
  拍卖程序:(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而没有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招标程序:(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方为有效;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2)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3)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4)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挂牌程序:(1)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告;(2)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3)出让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4)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5)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十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审查
        主办部门:耕地保护利用科
        协办部门:地籍科、法规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易科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
    3、《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工作内容
    1、审核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
    2、审核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设定出让地块及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
    3、审核出让地块价格;
    4、集体研究确定出让地块出让方案。
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申报资料与标准
    1、县、区国土部门的请示文件(原件2份);
    2、国有建设用地取得文件(省厅批准该用地征用转用文件、土地收购储备文件或其他关于该土地权属来源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3、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现状、拟出让的用途、年限、出让方式,规划要求,拍卖起叫价、挂牌起始价、竞价阶梯等(原件1份);
    4、组织土地出让的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出让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1份);
    6、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关于该用地的规划条件文件及规划审查意见(原件1份);
    7、宗地土地估价报告及技术报告,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权属和地价水平的初审意见(含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原件1份);
    8、其他有关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1份)。
          以上资料一式五份
办理结果
    1、同意:出具批准文件或上报省厅;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材料。

 

(十三)矿山停办或闭坑前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暂行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是否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是否与实际相符。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4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矿山企业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
    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经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的证明材料;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审批
      主办部门:地质环境科
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工作内容
  审查:
    1、是否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2、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符合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规范;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是否满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9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3、局长或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4、办理结果校对、打印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
申报资料及标准
    1、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
    2、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结果;
    3、地质灾害治理方案;
    4、地质灾害治理方案设计和治理施工合同。
办理结果
    1、同意:予以批准;
    2、不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十五)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
市级审批权限:除34种矿产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以外的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非金属矿产。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采矿权人申请采矿许可证,首先要向有权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厅、部)申请划请矿区范围,经审定划定矿区范围后,再申请办理采矿登记。
  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审批程序:属市级审批采矿权且符合协议出让采矿权的,按以下程序申请办理。

 

  一) 由采矿权人按《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所规定,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表,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3)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2、县级地矿部门签署的申请范围矿权设置情况说明。
    3、矿区范围图。
    4、地理位置示意图。
5、经评审备案的地质勘查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
6、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中之一,需出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工商部门规定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件)。
  7、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提交一式四份。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料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决定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或做出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决定。

 

  四) 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并抄送矿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分局),经审查不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退回申请材料。

 

  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预留期限内,按规定完成有关工作后,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采矿权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矿区范围图。
  3、 矿区地质剖面图;
  4、 矿区范围公告示意图;
  5、 矿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采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7、 提交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8、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相关资料。
  9、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境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10、 经评审备案的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措施的审查意见。
    12、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 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受理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采矿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准预见登记的,登记机关向申请人下发“准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申请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发证机关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办理登记手续,颁发采矿许可证。
  经审查不准予登记的,登记机关庆向申请人下发“不予办理采矿登记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矿区范围公告
  颁发采矿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矿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矿区范围进行公告。

 

(十六)采矿权延续登记
采矿权延续登记程序

 

  一) 申报
  采矿权人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而需要继续采矿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 矿山企业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延续开采的审查意见。
  3、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4、 原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5、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7、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营业执照。

 

  二) 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延续的决定。同意延续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新的采矿许可证。不同意延续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七)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采矿权变更登记审批程序

 

  一) 申请
  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变理登记的,采矿权人需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轻下材料:
  1、 申请变更采矿登记报告。
  2、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3、 矿山所在地的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变更登记的意见。
  4、 属变更矿区范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区范围图,并附矿山所在地县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变更后矿区范围内矿业权设置情况的审查意见。
  5、 属变更开采主要矿咱和开采方式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6、 属变更企业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属采矿权转让的,应附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8、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9、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0、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 审批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通知申请人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价款后,换发采矿许可证,并收回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不同意变更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地址: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2664457
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地方产业经济发展规划,拟定矿产资源配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开展采矿权出让的相关地质勘查等前期工作,矿山储量规模及矿种审批权限属市级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

 

(十八) 采矿权转让预审预核
主办部门:矿管科
协办部门:法规科、执法支队、地质环境科
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工作内容
审查:
1、矿山企业是否投产一年以上,采矿权属是否清楚;
2、是否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费。

 

工作时限

 

一)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内部各办文环节工作时限:
1、收文“窗口”工作时限:自受理当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资料录入办文系统;
2、协办部门工作时限:自收到“窗口”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3、主办部门工作时限:
(1)自收到“窗口”递文起6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相应事务,呈报局领导签批;
(2)自收到局领导“签批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局领导“签批意见”。
4、分管局领导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5、局长或终审分管局长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3个工作日内签批意见;
6、办理结果校对、打印(文印员)工作时限:自收到递文起1个工作日内出文(证)。
申报资料与标准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及复印件;
(3)缴纳采矿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证明材料;
(4)缴纳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5)采矿权发证机关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县地矿部门出具的采矿权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7)采矿权转让协议书或合同;
(8)矿区范围图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
(10)国家出资的,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确认文件。
(11)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B、受让人:
(1)矿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
(2)矿山建设投入的资信证明材料。
五、办理结果
1、同意:上报省厅核准;
2、未同意:复函说明并退还资料。

 

八、其他行政事项

 

(一)行政复议流程
(二)信访事项办理程序
(三)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