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编制考核工作稳步推进的重点工作通报
加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是执政为民的需要,同时也是控制“三公”支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各级党政机关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专用机动车辆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适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执法执勤用车实行“按系统分级管理”。从今年四月份开始,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核编。
此次核编工作规定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二是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三是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我局按照从严从紧、符合实际和“出台一个,核定一个”的原则,在省级分系统实施办法出台之后,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市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进行测算、审核和汇总,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全市实际,对本市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申请情况提出具体的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财政厅。
截至目前,已完成了全市法院、检察院、公安系统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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