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公开

关于《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修订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23-07-13 来源:市退役军人局

关于《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修订情况说明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规范性文件修订完善的相关要求,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对200731日起施行《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17)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必要性。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强化后路后院后代服务保障,营造拥军优属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开创军政军民团结新局面,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我市200731日起施行《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该部《规定》施行以来,对做好拥军优属工作,加强和巩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推进,以及《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上位法律法规的相继修改出台,200731日起施行《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做好新时代拥军优属工作的需要,为此亟待作出相应修订,以更好地与上位法衔接。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云南省拥军优属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不相关符合的条款,主要是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部分条款;二是因为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将“民政”“县区”改为“退役军人事务”“县、市、区”,主要涉及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六条;三是与上级文件不相符合的内容,主要是第五条,第六条;四是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文件,需要增加的条款,主要是第十七条;五是与现在表述不符合的称谓,“军队转业干部”改为“转业军官”,主要是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公众参与过程

(一)公开征求公众意见。713日至26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玉溪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征求意见稿)》通过玉溪政务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714日至718日对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征求意见。

(二)行政相对人座谈会。720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和军属等12名代表召开了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并听取了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烈属和军属等代表的意见。

 (三)专家论证会。720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邀请了2名法律专家、3名行业专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听取了专家就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就给予的优先、优待是否合法、合理、符合玉溪实际,规定的罚则是否合法、合理等重点问题展开了研究论证。

四、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

(一)中共玉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根据中央、 省关于议事协调机构相关要求,将第1页第三条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充实领导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协调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拥军优属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此条意见采纳,并进行修改。

(二)玉溪军分区提出,建议将第十七条中“对现役军人荣立一等功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军分区(警备区)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修改为“对现役军人荣获一等功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同志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同志为其家庭送喜报”。此条意见采纳并进行修改。2.建议明确第十八条具体承办单位。此条意见没有采纳,因为在相关文件中已经明确。3.建议删除第二十三条中“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此条意见没有采纳并进行修改。

(三)玉溪市教育体育局提出,按照《玉溪市教育体育局 玉溪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玉溪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教体联〔202111号)第六条相关规定享受优待。此条意见没有采纳,因为相关文件已经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