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规范排水行为,编制了《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城镇排水管理涉及到城市的水资源利用、水环境保护、排水设施建设等,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至关重要。为加强污水源头治理,规范排水行为,有效解决雨污混流问题,玉溪市于2022年开始进行排水管网排查,为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有必要结合实践经验制定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地方政府规章。一方面,通过出台《管理办法》将雨污分流治理的有效措施予以固化和提升,构建玉溪市排水管理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正本清源工作成效;另一方面,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补充、细化相关依据,为排水许可管理等相关工作提供制度支撑,进一步规范玉溪市排水管理工作。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编制了《管理办法》。
三、适用范围
规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等,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管理办法》所称的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雨水和城镇污水的设施。
四、主要内容
《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共5章25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城镇排水管理进行制度设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明确划分排水管理职责
排水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上位法的规定较为笼统概括,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予以明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县(市、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责。
(二)规范城镇排水规划编制工作
为实现污水源头治理,《管理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加强规划统筹。明确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规划。城镇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并与城镇开发建设、海绵城市、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协同。
(三)实行雨污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原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在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混接。
(四)多措并举维护排水设施安全
一是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二是规定城镇排水规划确定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三是明确规定排水设施维护职责、禁止行为,不同排水设施维护责任主体的职责划分,以及违反维护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编制程序说明
按照相关程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玉溪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44号)的修订工作,于2023年6月15日起草形成《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意见建议,于2023年6月19日在玉溪市人民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板块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3年6月19日至2023年7月4日,10个工作日)。经梳理反馈意见,收到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反馈意见建议33件,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对照文稿做了研究修改,于2023年7月21日完成专家咨询程序;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玉溪市城镇排水管理办法(送审稿)》。
五、实施与监督
《管理办法》采用政府监管,群众监督,排水责任人具体实施的方式,确保管理办法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