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通报
为切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始终坚持“三规范”,严把资产管理“出口”关。
一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根据财政部35号令、36号令以及《玉溪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把资产处置关口,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处置程序,属于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严格履行4个工作日审批办理完结的公开服务承诺,及时办理处置审批手续。对拟报废的大宗资产,相关科室深入到资产占有单位,对资产进行现场核实、清点,保证处置资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与此同时,坚持“寓监管于服务”的宗旨,就机对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单位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工作。
二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资产处置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除捐赠、无偿转让和报废资产外,对拍卖出售的资产,始终坚持“进场交易”和“先评估后备案再转让”的原则,保证处置行为合法、规范,避免资产处置的随意性,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各单位资产处置、残值收入,严格执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按规定及时足额直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截至2013年6月31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共处置国有资产79宗,账面原值4224.79万元。其中:房屋及构建筑物1363.09万元,通用设备861.55万元,专用设备297万元,公务用车及执法执勤用车93辆,账面原值1703.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