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玉溪市委办公室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玉溪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将起到极大的推进作用。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人。《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区党委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具体承办人员;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具体承办人员;行政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责任人。
二、明确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暂行办法》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实施主体,乡镇(街道办)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监管和违法建(构)筑物的拆除工作。规划、建设、交通、国土、工商、水利、林业、公安、法院、宣传、城市综合执法以及供水、供电等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明确责任追究量化标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村(社区)未及时发现并上报,导致本辖区内新增1—3例违法建(构)筑物的,给予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新增4—5例违法建(构)筑物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新增6例以上违法建(构)筑物的,给予行政村(社区)党支部书记撤职处分;责令行政村(社区)主任辞职。乡镇(街道办)辖区内新增违法建(构)筑物达到1—5例且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本辖区内新增违法建(构)筑物达到6—9例且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扣发当年年度考核奖金,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警告处分;本辖区内新增违法建(构)筑物达到10—15例且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同时予以记过处分;本辖区内新增违法建(构)筑物达到16例以上且未及时拆除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处理;对乡镇(街道办)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的同时,分管副职和直接经办人员进行相应责任追究。
四、明确监督实施主体。《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
五、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纳入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内容。《暂行办法》规定,将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列入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