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玉溪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建设工作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1-12-2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02号)精神,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的作用,推动全市中医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目前,我局正在着手制定《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其中制定了一系列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

  一是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是将符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药品目录条件的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三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5%以上;对住院病人主要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取消起付线,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

  四是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

  五是对三级中医医院执行二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二级中医医院执行一级综合医院起付标准;

  六是在社区接受中医药服务的,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七是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

  医院外科大楼的装修费用、配置设备资金及成教院划拨事宜,我局将会积极向政府争取进一步加大对中医药工作的投入、完善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