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8月起施行 五种情况乘客可拒付出租车费

发布时间:2011-05-3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南省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出租车司机故意绕道行驶,增加收费的行为,被乘客举报查实后,将被罚款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而出租车司机如果不按照计价器显示的数据和金额收费,或者利用计价器作弊欺骗乘客的,将处以200元到500元的罚款。

  五种情况乘客可拒付
    
  出租汽车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不使用;驾驶人不出具发票;驾驶人未经乘客同意明显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他人;由于驾驶人的原因、基价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完成运送服务的。

  对司机有这些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出租车司机无正当理由,不得在客运集散点或者道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不得在载客营运途中中断服务,以及不得在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乘客需要到偏僻地区时,驾驶人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公安机关办理验证登记手续,并报告其所属的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者,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出租车司机应当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未经乘客同意,不得绕道行驶或者招揽他人同乘;司机发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报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对乘客有这些规定
    
  即将实施的《办法》也对乘客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乘客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不得要求在禁止停车的地点上、下车,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乘客需要到达的目的地,途中可能产生道路、桥梁通行费用的,驾驶人应当在始发地向乘客说明,乘客无正当理由拒付的,驾驶人可以拒绝服务。(据 《春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