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医疗保险重点工作完成情况通报
发布时间:2011-01-0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截至2010年12月份,全市参加医疗保险人数达47.9万人(城镇职工22.2万人,城镇居民25.7万人),完成省下达目标任务46万人的104%。全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伤生育保险2517户,参保职工6.5万人。
一、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为了尽快启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在去年做了大量准备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市医保中心在市主管局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对《玉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已通过市政府批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调整了市本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通知》(玉政发[2010]157号)精神,改变现行“先审后付”管理办法,实施“总量控制、定额结算”的结算办法。制定了《玉溪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已于2010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该办法三个多月,效果比较明显。
三、努力完成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今年8月,经市政府研究决定,2010年度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由医保中心经办,由于今年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全部集中在了后几个月审核报销支付,中心克服人员和经费不足的困难,积极行动,狠抓落实。研究制定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下发了《关于征缴玉溪市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和《玉溪市城镇职工2010年度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保中心管理和经办工作规程》,召开了全市医疗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医保中心经办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现在此项工作已逐步走入正轨。
四、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我市自2010年9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8万元调整为4.3万元,医疗保险待遇得到进一步提高。
五、开展了医疗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根据省《关于印发云南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我市于2010年10月1日起开始办理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证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能够顺畅接续。
六、加强了医疗保险稽核,确保基金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的医疗行为,确保基金安全,各医保中心积极行动,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控措施,强化监督检查,重点对统筹区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优势企业进行征缴稽核,书面稽核411户,占参保单位的50%,实地稽核户数42户,占书面稽核户数的10%;对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支付稽核219家,占定点医疗机构的100%,对定点零售药店检查154家,占定点零售药店的100%,有效地规范了定点医院的医疗行为,确保了基金的安全。
七、完成了慢性病评审工作。今年6月、12月两次对申请慢性病的参保人员进行评审。中心严把评审准入关,邀请我市医疗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申请人员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查。今年慢性病评审工作已经结束,共对1000余份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
八、对“两定”单位进行了年终服务质量考核。2010年1月12日至2月19日、12月8日至17日,由医保中心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发改委、药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分别对2009年度和2010年度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了年度服务质量综合考核。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考核组当场给予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全市对定点单位的年度考核率达到了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