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关于2010—2011年度我市抚仙湖开湖捕捞银鱼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0-1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澂江、江川、华宁县抚仙湖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对抚仙湖渔业资源的保护,促进抚仙湖渔业生产的发展,增加沿湖群众收入,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结合当前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2010—2011年度抚仙湖开湖捕捞银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封湖时间

  开湖时间2010年10月20 日下午6:00时,封湖时间2011年3月31日上午8:00时。

  二、捕捞对象

  此次开湖捕捞对象为银鱼,开湖期间不得捕捞除银鱼外的其它鱼类,一经发现将按照《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三、渔法、渔具

  抚仙湖渔业生产要以抚仙湖保护和确保Ⅰ类水质为目标,渔业的和谐发展要与抚仙湖保护有机的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此次开湖捕捞银鱼仅限用生态的、环保的银鱼刺网捕捞,其它捕捞方式和网具均为禁用渔具。

  抚仙湖禁止使用蓄电池电筒进行灯光诱捕。

  四、捕捞许可证办理及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

  《捕捞许可证》实行一船一证,严禁《捕捞许可证》涂改、买卖、及其它形式的非法转让,严禁无证捕捞。根据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玉计收费〔2003〕297号文件批准的抚仙湖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标准,结合抚仙湖银鱼资源的实际,为让渔民得到更多实惠,本次开湖每本《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400元。

  五、加强渔业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

  为进一步优化渔业生产环境,实现渔业生产的规范化,在办理《捕捞许可证》时,对渔业生产用的锚石采取领用缴纳押金制度,锚石由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供渔民使用,每锚石押金20元,如不用规范锚石捕捞,将其它固定材料沉入抚仙湖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捕捞结束后交回锚石,退回押金。开湖期间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捕捞,打击利用电动拖网、机头拖网捕捞等违法行为,规范渔业生产秩序,使抚仙湖渔业生产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六、落实渔船归港制度

  实行渔船归港制度的县,在办理《捕捞许可证》的同时收取渔船归港保证金,每船100元,捕捞结束后10日内,渔船进入指定渔港停放,经县抚仙湖管理局确认后,可退回保证金;如不按期把渔船停放到指定地点的由县抚仙湖管理局将渔船拖回渔港,保证金作为渔港建设费用统一使用。

  七、加强渔业安全生产

  抚仙湖渔业安全生产关系到抚仙湖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渔业安全放在首要位置,认真落实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办理《捕捞许可证》入湖捕捞渔民必须穿着救生衣,每船配照明设备一套,如果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取消捕捞资格。



                二○一0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