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殡葬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0-09-26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制定方案,责任落实

  为推进殡葬改革和加强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玉溪市殡葬管理办法》,2009年5月14日,市政府出台了玉政发〔2009〕82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由明正彬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2009年4月29日和11月10日先后两次召开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对全市殡葬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与各县区签订了《2009—2010年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制定了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殡葬改革工作挂钩联系制度。市财政2009年安排殡葬改革专项资金1730万元,2010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市统一购置了9辆殡仪车配发到各县区使用。各县区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传达贯彻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县区实际,制定了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殡葬改革发展规划、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火化区划定方案、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方案等,安排部署了殡葬改革工作。新平县9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殡葬改革工作,4次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村民代表参加殡葬改革座谈会。通海县组织有关人员到红河州考察学习。各县区均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的工作机构,新平县、澄江县与各乡镇签订了殡葬管理目标责任书。积极落实配套资金,新平县、峨山县、华宁县、易门县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红塔区2010年安排殡葬改革工作经费预算500万元。建立殡葬管理机构,峨山县、红塔区、通海县、澄江县、新平县相继成立了殡葬管理所,落实了机构和部分工作人员。

  (二)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

  各县区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加强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加快殡仪馆建设步伐。元江县殡仪馆完成了改扩建并投入使用;新平县殡仪馆主体及附属工程正在施工建设;易门县殡仪馆完成选址、规划、土地征用等前期准备工作,即将开工建设;红塔区完成了殡仪馆改扩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江川、华宁、通海三县交界处新建的全市性殡仪馆开展了项目论证、听取意见工作。二是认真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市规划建设的95个公墓已进行了选址、规划及林地手续办理,正在着手建设。通海县兴蒙乡磨盘山公墓、新平县大坝山公墓、大野坪公墓、公鸡坡公墓、老乌山公墓等五个公墓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红塔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规划区迁坟工作,对墓地进行有效的管理。三是多渠道筹资建设经营性骨灰公墓。澄江县、华宁县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筹建经营性骨灰公墓,红塔区制定了南陵园公墓改扩建方案,峨山县完成了安溪陵公墓二期改造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开展殡葬改革宣传

  各县区把宣传发动作为殡葬改革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要环节来抓。以清明节为契机,通过广播、电视、粘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册等渠道,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宣传殡葬改革对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宣传乱埋乱葬乱建坟墓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性,让广大人民群众明白殡葬改革的目标、内容、任务,动员干部群众支持殡葬改革,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反对封建迷信、丧事大操大办等陋习,营造殡葬改革的舆论氛围。新平县组织人员上街、入户,到村委会和社区召开会议进行了宣传。元江县发放殡葬改革的宣传材料15000余份。红塔区以“文明祭祀,平安清明”为主题,深入街道、乡镇、殡仪服务单位宣传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加深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认识,引导群众更新观念,移风易俗,树立了厚养薄葬、文明节约办丧事的新风尚。新平县积极传承和发扬科学、文明、健康的民族生态葬传统。

  (四)措施有力,提高火化率

  各县区认真做好清理整顿乱埋乱葬现象,对辖区内的坟墓进行了全面排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治理,取缔非法墓地。认真贯彻执行推行火葬、生态葬的扶持优惠政策和国家公职人员实行火葬的规定,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力争提高火化率。自启动殡葬改革工作以来,较去年同期有一定增加,2009年全市火化尸体1143具,火化率达到10.36%。2010年7月底,全市火化尸体654具,有的县火化率实现了零的突破,火化率呈逐步上升趋势。

  二、存在的问题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施行一年来,整体推进速度比较缓慢,发展不平衡,效果不明显,还未取得实质性的突破,离全市确定的殡葬改革工作的目标任务还有较大的差距,殡葬改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

  (一)认识不到位。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对推行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缺乏全面了解,信心不足,决心不大。相当一部分领导有畏难情绪,过分强调殡葬改革中的困难,未真正把殡葬改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存在等待观望、求稳怕乱的思想。抓工作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推进速度缓慢。

  (二)政策不配套,制度不完善。有的县区殡葬改革工作的政策未出台,引导、鼓励、支持殡葬改革工作的优惠政策、约束机制不完善。有的县区火化区划定方案迟迟未上报审批,推行火葬缺乏法定依据。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不明确,工作制度未建立。未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殡葬政策体系、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城乡村规民约、社区公约未充实完善加强殡葬管理的内容。

  (三)殡葬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合力未形成。对违反殡葬法规、政策的行为执法力度不强,惩处力度不够,办法不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目前,江川县、华宁县、易门县、元江县未成立殡葬区管理所,9个县区未成立殡葬管理监察大队。殡葬管理人员数量少,工作条件差,职责不明确。殡葬管理执法主体资格不明确,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措施不力。大部分职能部门未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差,执法环节断链,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有关部门、社会对殡葬改革的监督还未有效发挥,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还没有形成。

  (四)殡葬基础设施滞后,建设速度缓慢。殡仪馆数量少,覆盖率低,设施落后,功能不全,服务水平低,严重制约火葬的推行。公墓建设起步晚,发展速度慢,管理规范不到位。元江县、新平县、易门县殡仪馆建设资金存在缺口,红塔区殡仪馆改扩建工程至今未落实。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受土地使用、资金投入的影响,经营性公墓建设推进慢,现有殡仪馆、公墓管理工作不到位,服务水平低,火化成本高,制约了火葬的推行。

  (五)宣传工作缺乏深度和广度。由于宣传内容不全面、形式单一,宣传的声势小,不能持之以恒,因此宣传的效果不明显。群众对殡葬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了解掌握不全面,积极性尚未充分调动起来,参与的意识不强。

  (六)旧的丧葬习俗、封建迷信活动根深蒂固,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活动屡禁不止,乱埋乱葬、修建活人墓、毁林造坟、私自买卖墓地、超标准建墓、游丧、殡葬用品市场混乱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中心城区、县城驻地,死人跟活人争地的矛盾更加突出,乱埋乱葬的现象与生态市建设不相适应。因丧葬活动引发的纠纷逐渐增多,影响社会稳定。

  (七)迁坟工作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

  (八)火化率低,推行火葬的难度大。2009年,全市火化率仅为10.36%,远低于全国54%和全省11.7%的平均水平,距离我市确定的2010年火化率实现20%以上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三、殡葬改革工作建议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殡葬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将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调整充实领导机构,及时完善工作运行机制,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机制,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狠抓工作落实。

  (二)将殡葬改革工作纳入全市“十二五”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稳步推进。

  (三)完善政策制度,科学合理划定火化区。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殡葬改革管理的政策,各县区应尽快制定火化区划定方案,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促进殡葬改革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突出重点,实现殡葬改革工作新突破。认真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突出重点,采取措施,千方百计提高火化率,促进殡葬改革工作迈上新台阶。1.加大执法力度,严肃纪律,国家公职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对拒不实行火葬的,除不发给安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补助费外,必须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2.重点抓好红塔区殡葬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倡导文明丧葬新风尚,以点带面,发挥辐射带动作用。3.继续抓好新平县民族生态葬试点工作,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广泛宣传,使民族生态葬法更加深入人心。4.提高殡仪服务质量和水平,努力提高群众满意率。

  (五)认真开展殡葬工作专项治理,加大殡葬改革的执法力度。各县区要精心组织,针对当前殡葬改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殡葬工作的专项治理。重点是清理拆除平毁活人墓;清理制止乱埋乱葬;开展“青山白化”整治;清理整顿殡仪服务市场;坚决杜绝中心城区、县城游丧活动;严禁私自买卖墓地,取缔非法公墓等行为。

  (六)加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和殡葬改革工作经费投入,切实解决公墓建设中选址难、用地难、资金难的问题,有计划、分步骤地建设好殡仪馆和公墓。加强公墓管理,从根本上逐步解决乱埋乱葬和群众丧葬难的问题。

  (七)加大宣传,积极营造殡葬改革良好环境。殡葬改革是一项移风易俗的社会工作,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提倡厚养薄葬,积极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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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