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滇隆杯”庆祝“全民健身日”10公里越野赛暨群众登山活动规程
发布时间:2010-07-2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和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庆祝第二个“全民健身日”的到来,全面推进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丰富人民群众的体育文化生活,使国家确立“全民健身日”的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达到增强人民体质的目的,决定于2010年8月8日开展玉溪市“滇隆杯”庆祝“全民健身日”10公里越野赛暨群众登山活动。
一、主办单位:玉溪市体育局 玉溪市体育总会
二、承办单位:玉溪市垂直极限户外运动有限公司
玉溪蚂蚁部落户外运动俱乐部
玉溪市红十字会
三、协办单位:玉溪市滇隆农牧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四、参加人员:
年龄在10岁至65岁(身体健康)能保证按规定路线完成活动的市民均可报名参加。
五、活动项目:
1、本次活动设男女混合团体赛和男女个人赛。参赛年龄要求必须是年满18岁-40岁身体健康,无身体疾病。报名时可自行选择参加男女个人赛或是男女混合团体赛,报名时必须如实填报年龄,18岁以下和40岁以上的只参加徒步活动不参加比赛。
2、参加男女混合团体赛的参赛人员必须是四人,其中至少有一人必须是女性。报名时采取团体统一报名并领取统一的号码布。
3、个人赛分男、女子组,比赛可单独报名,领取单独的号码布。
4、18岁以下和40岁以上不设比赛,只需按线路正常参加完活动皆可领取纪念奖一份。
5、本次活动以响应国家体育总局倡导的全民健身为主题,并不以专业的比赛来设定活动性质。希望广大喜爱户外运动的朋友积极参与,让我们“健康工作五十年,幸福生活一辈子”。
六、活动时间及路线:
1、活动时间:2010年8月8日(星期天)上午8:00红塔集团大门前集合,8:10-8:50签到、检录,8:50-9:00由市体育局领导讲话并于9:00正式鸣枪出发。
2、活动路线:红塔集团正门(起点)---红塔大道延长线至江川老路插路口---江川老路至灵秀村---灵秀村至红塔网球馆---关索庙插路口---沿关索庙公路---红塔集团正门前广场起点(终点)。全程10公里左右。
七、活动录取及奖励:
1、所有参与活动并按规定线路完成活动的凭中转证和号码布在终点领取纪念奖和【参赛纪念证】。
2、参与男女个人比赛的,按各组总人数的30%设一二三等奖。未得到名次的参赛人员也可领取纪念奖一份。
3、参与男女混合团体赛的按参赛总人数的30%设一二三等奖。团体赛获奖的小组每人都能得到一份奖品,未得到名次的参赛小组每人可领取纪念奖一份。(该组成绩录取以最后完成比赛队员成绩为准)
4、奖品:一等奖奖品价值300元的户外三季帐篷一顶。二等奖奖品价值110元的睡袋一个。三等奖奖品价值80元的户外多功能小腰包一个。
纪念奖发给价值58元的户外三合一(手电、营地灯、收音机)多功能小礼品或生活用品一份。(分类份额以现场纪念品为准)
八、报名及报到:
1、报名时间:2010年7月20日-31日(节假日照常报名)
2、报名地点:玉溪市体育局一楼(玉溪市聂耳路58号体育总会)。
3、联系人:沈凡力(13577733311) 刘松(13577730908)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7-2052639
4、报名方式:单位或者个人均可报名参加活动。采用集体单位报名的,统一填写报名登记表,身份证号并加盖公章;个人可凭身份证报名,同时领取参赛号码布。不满18岁的需由监护人陪同报名和参加活动。
5、报名费用:活动组报名费为每人20元,比赛组报名费为每人30元。含个人保险费、纪念品、活动纪念证书等。
6、报到:各参加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于2010年8月8日上午8:00准时到红塔集团正门前广场报到。
九、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必须是经医院检查身体健康,适宜参加徒步运动。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发生意外事故,组委会概不负责。
2、参加活动人员在徒步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路线和工作人员的指挥行进,不得搭乘任何交通工具,违者将取消参赛活动资格。
3、参加活动人员在徒步过程中自带饮用水,必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和调度,注意保护沿途的环境卫生,不能随意抛弃废物(如饮料瓶、塑料袋、纸屑等)。垃圾必须自己带走投放到指定地点。
4、活动过程中,因身体不适、受伤等特殊原因自愿放弃的,须及时通知沿途工作人员,由工作车接送到终点。
5、如遇雨天(雷暴天气除外)活动照常进行。
6、活动结束后请把号码牌交还组委会。并凭号码布和中转证领取奖品或纪念品。
7、活动过程中要注意个人安全,不得起哄、挤闯,严禁做与活动无关的其他活动。属个人违规造成的安全伤害自行负责,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追究相应责任。
8、往返路途必须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安全。到达活动场地的车辆必须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停放。
9、所有参加活动(比赛)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不服从者将被取消参加活动(比赛)资格(成绩)。凡被取消参与资格(成绩)的,报名费不予退还,且不能领取纪念品。
十、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属玉溪市体育局。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