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安局关于规范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7-2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严格执行《条例》,切实规范我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工作通告如下:
一、《条例》明确规定,招用人员从事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及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条例》的规定,切实规范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备案工作。
二、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必须经申请报名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考试,并在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留取指纹,考试合格后持《保安员证》方可上岗从事保安工作。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三、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持《云南省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或派出所申请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备案所需材料等信息,在云南省公安厅网站(网址:http://www.ga.yn.gov.cn)政务公开栏目内予以公布,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浏览、下载。
四、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必须穿着统一正规的保安服装,佩戴统一正规的保安标识。保安服装及保安标识必须到经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保安服装生产厂家购置。
五、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依据《条例》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玉溪市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