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全面实施农村小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0-07-1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自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的消息,我市将全面实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力争2012年完成改革任务,从根本上改变很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处于“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不能管”的状况,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找到“主人”和“管护者”。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共建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近24.7万件,为抵御自然灾害、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
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较突出,已经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这也是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亟待破解的管理困局。为从根本上破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问题,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我市今年将全面实施农村小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改革。
据悉,此次改革将充分调动广大农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搞活经营方式,落实管护责任,提升管理水平,保障安全运行,实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
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并原则通过的《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送审稿)相关内容显示,此次改革的主要范围一是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包括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首设计流量为1立方米/秒及以下灌溉排水工程,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小型蓄水工程,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等。二是符合改革范围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设时就相应进行改革。三是非地方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国营农场和其他系统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进行相应改革。
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明晰工程产权。二是完善管理机制。三是健全配套政策。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水窖、小水池等微型工程,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如田间灌溉渠道、小坝塘、小水池、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以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其产权属受益区村、组所有;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根据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确定工程产权;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管理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改革协议,执行水价政策,搞好工程运行、管护。
此次改革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规范运作、全面实施的方法推进,2010年底前完成调查摸底、试点工作,并全面实施改革,2012年底前进行评估验收,全面完成改革任务,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活起来,用得好、管得好,发挥更大效益。(记者 李向文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