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作通报

我市将从7月1日起收取抚仙湖资源保护费及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0-06-2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收费〔2010〕73号),现将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公示如下: 

  一、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

  (一)对直接使用抚仙湖资源或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以内的生产企业,按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0.5%收取资源保护费;

  (二)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宾馆、酒店、旅馆和个体餐饮经营户,按其营业额的2%收取资源保护费;

  (三)对抚仙湖非机动船(包括铁皮船、水上自行车、脚踏船等,渔船除外)的经营户,按其非机动船的核载能力,每座位每年收取80元资源保护费;

  (四)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内的停车场经营户,按其收取停车费的机动车数量,每辆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五)对抚仙湖旅游度假示范区经营景区景点的单位,按其售票接待游客的人数,每人次收取5元资源保护费。

  二、抚仙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自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监督电话:0877—2025241



                   玉溪市抚仙湖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