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实施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有关情况
发布时间:2010-03-05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巩固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省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批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于2009年11月底正式启动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 。我市于2009年12月召开了玉溪市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启动会,并与各县区签订了责任状,我市的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开展。
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是由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资金。补偿的范围是指按照《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进行区划界定,经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核查认定,并报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公益林林地。即:非天保区的省级公益林和天保区权属为集体和个人的省级公益林。我市核定补偿面积为348.14万亩,其中国有林17.84万亩,集体林285.81万亩,个体林44.49万亩。共涉及农户251437户(897288人),巡山护林人员1177人。
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性支出两部分。其中,补偿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集体和个人的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性支出是指对省级公益林中林地使用权为国有的管护费补助,目前,由于天保工程资金中已经安排了天保区国有省级公益林的管护费,因此,实施补偿的省级公益林不包括天保区内的国有省级公益林,非天保区的国有省级公益林没有管护费来源,这次按补偿标准安排管护费。
我市认真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一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州市总体方案和县级实施方案,将纳入补偿的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单位及广大农户,切实做到权属清楚、四至明确,为兑现补偿政策打牢基础。二是落实工作责任。根据《云南省地方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补偿兑现和管护责任落实到单位和管护人员。林业部门要与管护者签订管护责任《合同》。 三是严格执行政策。天保工程建设资金作为天然林管护的劳务费,要继续按工程建设的政策规定兑现给资源管护主体;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作为限制公益林开发利用的一种补偿性投入,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兑现给林权所有者。四是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林业厅制定的《省级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补偿政策好、使用补偿资金,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法规,积极争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为省级公益林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