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9月28日)
发布时间:2009-09-2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数据由玉溪市环境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中心全年365天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上报。该中心由3个子站、1个中心控制室、1个质量控制室、一套备份仪器和一个五参数气象站组成,全套设备采用美国API公司产品,总投资265万元。三个子站分别设于市监测站、东风水库管理局和大营街镇政府,监测指标为SO2、NO2和PM10及相关参数。2001年4月18日正式投入运行。
【 2009年09月28日 】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 |
城市(区域)名称 | 污染指数 | 首要污染物 | 质量级别 | 空气质量状况 | |
东风水库 | 68 | 可吸入颗粒物 | Ⅱ | 良 | |
市监测站 | 70 | 可吸入颗粒物 | Ⅱ | 良 | |
大营街镇 | 67 | 可吸入颗粒物 | Ⅱ | 良 | |
市区均值 | 69 | 可吸入颗粒物 | Ⅱ | 良 | |
,、院墙算到墙脚。
(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1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1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建筑高度的确定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2所示。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2所示。
(3)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a、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b、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4)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3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4)。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a.建筑间距小于8米时: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b.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建筑间距图示
条、款、项 | 示意图 | 旧区 | 新区 |
5.3①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符合: Lx≥1Hs, | 符合: Lx≥1.1 Hs |
5.3②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符合: Ly≥ H |
5.4①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 | | 符合: Lx≥0.5 Hs 且Lx≥6m |
5.4②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东西向间距 | | 符合: Ly≥0.4 H 且Ly≥6m |
5.5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 | | 符合: Lx≥Hs, | 符合: Lx≥1.1 Hs |
| 符合: Ly≥H |
5.5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②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 | | 同时符合: Lx≥0.8Hs 消防间距的要求 |
| 同时符合: Ly≥0.8 H 消防间距的要求 |
5.5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③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 | 符合: Lx≥0. 5 Hs 且Lx≥6m |
| 符合: Ly≥0.4 H 且Ly≥6m |
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南北向平行布置 | | 符合: Lx≥1Hs | 符合: Lx≥1.1Hs |
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②东西向平行布置 | | 符合: Ly≥ H |
5.7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 | | ①B<14 m时, Lx≥0.3H,Lx≥18 m; ②B≥14 m时, 按5.6①执行。 |
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 | | Lx(Ly)按5.6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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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②两栋建筑的夹角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 | | Lx(Ly)按5.6的0.8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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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③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 | Lx(Ly)按5.7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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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①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同时符合: Lx≥0.4 H Lx≥ 24 m |
| 同时符合: Ly≥0.3H Ly≥ 20 m |
5. 13②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 Lx≥13 m |
| Ly≥13 m |
5.13③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Lx≥0.6Hs Ly≥0.6H |
5. 13④平行布置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同时符合: 消防间距的规定, 且 Lx(Ly)≥ 6 m |
图 示 | Lx:南北向建筑间距 Ly:东西向建筑间距 Hs:南侧建筑高度 H: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 B:建筑山墙宽度 m:米(单位) |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多层、中高层建筑 高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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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界距离图示
附图5
建筑南北向布置 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主要、次要朝向
B > 14 米
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时,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3)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l.O;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O米时,N=l。
(第二部分完)
,、院墙算到墙脚。
(2)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定附图1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米;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
(3)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对仅种植乔木的行道树绿带,宽度按1.5米计;对乔木下成带状、配置地被植物,且宽度大于1.5米的行道树绿带,按实际宽度计。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定附图1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5. 建筑高度的确定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带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如附图2所示。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坡顶高度一半处高。如附图2所示。
(3)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
a、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
b、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4)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附图3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5)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楼面标高起计(参见附图4)。
(1)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
(2)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
a.建筑间距小于8米时: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走廊和楼梯平台。
b.建筑间距大于8米时: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外挑进深大于1.5米时,超出部分应计入建筑间距;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
附录四: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建筑间距图示
条、款、项 | 示意图 | 旧区 | 新区 |
5.3①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符合: Lx≥1Hs, | 符合: Lx≥1.1 Hs |
5.3②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 | 符合: Ly≥ H |
5.4①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 | | 符合: Lx≥0.5 Hs 且Lx≥6m |
5.4②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东西向间距 | | 符合: Ly≥0.4 H 且Ly≥6m |
5.5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 | | 符合: Lx≥Hs, | 符合: Lx≥1.1 Hs |
| 符合: Ly≥H |
5.5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②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 | | 同时符合: Lx≥0.8Hs 消防间距的要求 |
| 同时符合: Ly≥0.8 H 消防间距的要求 |
5.5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③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 | 符合: Lx≥0. 5 Hs 且Lx≥6m |
| 符合: Ly≥0.4 H 且Ly≥6m |
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南北向平行布置 | | 符合: Lx≥1Hs | 符合: Lx≥1.1Hs |
5.6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②东西向平行布置 | | 符合: Ly≥ H |
5.7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南北向间距 | | ①B<14 m时, Lx≥0.3H,Lx≥18 m; ②B≥14 m时, 按5.6①执行。 |
5.8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①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 | | Lx(Ly)按5.6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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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②两栋建筑的夹角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 小于或等于60度时 | | Lx(Ly)按5.6的0.8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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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 ③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 | | Lx(Ly)按5.7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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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①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同时符合: Lx≥0.4 H Lx≥ 24 m |
| 同时符合: Ly≥0.3H Ly≥ 20 m |
5. 13②平行布置的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 Lx≥13 m |
| Ly≥13 m |
5.13③平行布置的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Lx≥0.6Hs Ly≥0.6H |
5. 13④平行布置的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层、低层、多层、中高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 | | 同时符合: 消防间距的规定, 且 Lx(Ly)≥ 6 m |
图 示 | Lx:南北向建筑间距 Ly:东西向建筑间距 Hs:南侧建筑高度 H:相邻建筑中较高建筑的高度 B:建筑山墙宽度 m:米(单位) |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中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建筑 多层、中高层建筑 高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高层建筑 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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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退界距离图示
附图5
建筑南北向布置 建筑东西向布置
主要、次要朝向 主要、次要朝向
B > 14 米
注:当建筑物边长大于14米时,其离界距离均按主要朝向控制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2)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3)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2、开放空间有效面积的计算公式如下:
F=M×N
式中:F—开放空间的有效面积,M—开放空间向公众开放的实际使用面积,N—有效系数。
有效系数(N)按下列条件确定:
(1)室外开放空间在地面层的,其地坪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以内(含±1.5米)时,N=l.O;
(2)室外开放空间在屋面上或为下沉式广场的,其标高与道路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1.5米至+5.0米(含+5.0米)或-1.5米至-5.0米(含-5.0米)时,N=0.7;
(3)提供室内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以内,或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其标高与室外基地地面的高差在-5.0米至+12.O米时,N=l。
(第二部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