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溪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实施方案

政策解读

 

《玉溪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4年3月30日经第六届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抓经济促发展的安排部署,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四上企业在经济增长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切实加大对四上企业培育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云南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47号)

《云南省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农业市场主体倍增等8个培育计划的通知》(云促主体倍增小组发〔2021〕1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玉政发〔2021〕18号)

《玉溪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农业市场主体倍增等8个培育计划的通知》(玉促主体倍增小组发〔2022〕1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奖励范围、奖励标准、奖励程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5部分内容。

(一)奖励范围。玉溪市2024年、2025年、2026年内新建或投产(新开业)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2.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3.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每户奖励6万元。4.限额以上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5.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纳统标准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每户分别奖励4万、5万、6万元。以上奖励分两年兑付,每年兑付全部奖励的50%,要求次年该企业仍在“四上”企业名录库中且正常报送数据。

(三)奖励程序。1.第一年50%的奖励,次年2月底前,市统计局负责提供经由国家统计局审批通过进入统计联网直报的新建或投产(新开业)“四上”企业名单,各牵头部门按照市统计局提供的名单组织填报《玉溪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资金申报表》。次年3月中旬,各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和企业信用状况等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牵头部门,由各牵头部门直接兑付到企业。第二年50%的奖励,参照第一年奖励程序。2.同一企业的申报事项符合本方案,已享受省级以上“四上”企业奖励政策的,不再享受市级奖励;同时符合市本级其他“四上”企业奖励政策的,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监督管理

受奖励单位享受奖励期间退库的,终止奖励;受奖励单位未按统计制度和时间要求,做好联网直报统计,出现未按规定报送情形的,终止奖励;市直有关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和拨付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明确了市促进市场主体倍增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各县(市、区)的工作责任,同时将各县(市、区)“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