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江华解读)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10月15日,江华市长主持召开会议,解读《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并安排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会议听取了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参会有关单位作了发言,江华市长专题解读《玉溪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并提出工作要求。
一、修订背景
玉溪市2017年6月1日颁布实施的《玉溪市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原办法)于2020年5月31日到期失效,且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法律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等方面内容。为加强新形势下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明确各级各部门在规划、审批、登记、监督等管理中的职能职责,修订形成具有地方特色、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新《办法》,十分必要。
经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共同商议,在维持原办法条款和主要内容总体不变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省、市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新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修订。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的要求,《办法》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9县(市、区)人民政府、14家市直部门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建议,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修订的《办法》先后通过了听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及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共7章30条,分别为总则、规划管理、审批管理、登记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总则
分别规定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职责,宅基地所有权人等6方面内容。
(二)规划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安排使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村庄规划管理的要求,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引导村民有序集聚就地城镇化,鼓励新建住房模式和要求等4方面内容。
(三)审批管理
分别规定了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建设农民公寓保障户有所居,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不予批准宅基地申请的情形范围,旧村改造范围内祖遗房的处理方式,乡镇联审联办制度,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村民建房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调整的程序,收回宅基地适用权的范围程序,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范围程序,禁止购置转让宅基地的情形范围等10方面内容。
(四)登记管理
分别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实行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机关的禁止性规定,宅基地纳入地籍管理的部门职责等3方面内容。
(五)监督管理
分别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五公开”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中的职责等3方面内容。
(六)法律责任
分别规定了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适用法律和情形,有关人员(单位)及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规定等3方面内容。
(七)附则
规定了办法实施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保持了与现行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的一致性。
(二)保留了原办法中部分经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关键性条款。一是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保持不变,维护了政策的连续性、权威性;二是保留了旧村改造范围内祖遗房的处理方式及程序规定,有效降低了旧村改造难度,有助于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三)结合我市实际进行了细化补充。一是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所有权人主体职责;二是结合人均土地少、难以落实“一户一宅”的地区实际,增加了“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的规定从而保障实现户有所居;三是增加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四是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五公开”制度的规定;五是增加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六是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的规定。
会议强调,要压实农村宅基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乡(镇)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和村级宅基地协管、信息报送制度。要加强监管执法,抓好违法占用农村宅基地建房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对新增违法用地行为“零容忍”,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