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玉民宗发〔2017〕3号
各县区民族宗教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宗教团体服务中心:
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17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明确资助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切实抓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玉溪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经费为市财政每年安排市民族宗教局的政策性财政预算资金60万元。要坚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原则,不超支、不透支,切实提高资金绩效。
第三条 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的资助对象以考入国内大专以上院校的玉溪籍彝族山苏支系、仆拉支系、哈尼族布孔支系和拉祜族、苗族、蒙古族(以下简称“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为主,同时,兼顾其他贫困少数民族学生。
第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资金的资助方式分两类:第一类是对考入玉溪师范学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玉溪技师学院大专以上学历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实行定期定额补助;第二类是对考入市外各级各类二本以上院校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和其它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在入学报到时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第五条 资助办法。对实行定期定额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给予3000元的学费、教材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预科班学习期间按第二类补助),补助期限为其所学专业的学制年限;上述资助对象毕业时考取研究生的,一次性给予8000元奖励补助。对符合第二类条件的少数民族学生,根据资金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实行三优先,即:“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优先、建档立卡少数民族困难家庭子女优先、城镇低保子女优先;对考入省外院校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给予4000元补助,其他学生给予3000元补助;考入省内院校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给予3000元补助,其他学生给予2000元补助。
第六条 对考入玉溪师范学院、玉溪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玉溪技师学院要求享受定期定额资助的“六种人口较少民族”学生,本人须在入学15日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学校初审同意后将学生相关材料报市民族宗教局,经县区民族宗教局对民族成分进行确认后,在学校予以公示7天,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与市民族宗教局签订《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协议》,协议一式三份,由市民族宗教局、校方和本人各存一份。
第七条 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少数民族学生,本人应向县区民族宗教局提出困难补助申请,并附考生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县区民族宗教局受理申请材料后,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并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民族宗教局法规文教科;市民族宗教局法规文教科根据当年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助方案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市民族宗教局法规文教科牵头、办公室配合做好拨付专项资金审核,并每年定期对资助学生的补助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九条 根据《玉溪市少数民族学生学历培养协议》,市民族宗教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受补助学生进行跟踪调查,配合校方加强跟踪服务和管理。对有下述情形者,将根据与校方商定的有关规定,作出暂停或取消资助的决定:
(一)因各种原因办理休学的,休学期间停发各种补助,待复学后给予恢复。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取消资助资格;受到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一切补助,处分到期后视情况给予恢复补助。
(三)学年考核中,专业课和必修课科目两科以上重修不合格者,暂停一切补助;一科重修不合格者,暂停50%的资助费。一年后视学习情况给予恢复补助。
学校可将停发或暂停发放结余的资助款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族宗教局法规文教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