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区人民政府和第一批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有关规定,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县区人民政府和除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外的第一批市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一、县区人民政府
红塔区人民政府
江川区人民政府
通海县人民政府
澄江县人民政府
华宁县人民政府
易门县人民政府
峨山县人民政府
新平县人民政府
元江县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中小企业局)
市教育局
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
市民族宗教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
市规划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乡镇企业局)
市林业局(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市水利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广电局(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市卫生计生委
市审计局
市旅游发展委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体育局
市安全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统计局
市外事侨务办
市扶贫办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市招商合作局
四、其他有关单位
市国税局
市气象局
市烟草专卖局
市地税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防震减灾局
市移民开发局
市档案局
市抚仙湖管理局
市信访局
市残联
玉溪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本通知公布的制定主体之外的其他市级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管理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
各县区也要相应开展本县区及所属乡镇(街道)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认工作(包括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并予以公布,公布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今后,因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市人民政府授权由市政府法制办依照《办法》负责调整公布。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