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玉溪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5-10-2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更好地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文件要求,10月20日,我市制定出台《玉溪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该办法共有33个条款,主要从临时救助的原则、资金保障、救助对象、标准、程序等7方面出台具体规定,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这些家庭可获临时救助

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三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三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

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家庭成员因身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或无力支付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特别困难家庭或个人,可再提高临时救助标准。

居民可向当地政府申请

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不予实施救助的对象

《办法》明确规定不予实施救助的对象,包括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个人生活困难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不自食其力的;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且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而未履行义务的;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或个人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民政局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规定县区民政局可将临时救助中具体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购买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玉溪日报记者  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