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实施

发布时间:2013-05-1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已实施

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年限被废除,不少车辆使用年限改变

  5月1日,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正式实施了。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年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车辆实际的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新规中还出现了过去没有出现过的内容。

  新规实施后,私家车规定有变化。

  按《规定》要求,非营运的小、微型客车和大型轿车不设强制报废年限。私家车15年强制报废年限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车辆实际的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

  与以往相比,机动车使用年限有调整。

  除了小、微型客车和大型轿车此次不设使用年限,还有不少车辆使用年限改变。

  其中延长年限的有: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以前8年,现在10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微型载货汽车以前8年,现在12年;集装箱半挂车以前15年,现在20年。此外,正三轮摩托车以前10年至12年,现在12年;其他摩托车以前11年至13年,现在13年。

  缩短年限的有:公交客运汽车以前15年,现在13年;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普通客车)以前15年,现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以前20年,现在15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以前15年,现在10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以前没有报废年限,现在30年;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以前15年,现在10年。

  《规定》还明确,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当地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规定》使用年限的标准,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低于11年。

  另外,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一律强制报废,从5月1日计时。

  《规定》中的“3个检验周期”是从2013年5月1日起开始计算。机动车逾期检验的,在原检验有效期的基础上,按照注册登记日期、使用性质、车辆类型依次计算检验有效期,从2013年5月1日起作为连续“3个检验周期”的起算日期。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报废年限根据《规定》的要求,相互转换的车辆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需注意距《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能办理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转出登记地的机动车登记业务。

  据交警部门介绍,2013年,我市应强制报废的机动车有20603辆,其中大型汽车1447辆、小型汽车2585辆、低速汽车283辆、教练车7辆、普通摩托车15062辆、轻便摩托车1616辆。截至2013年5月9日,交警车管部门共办理机动车注销223辆,其中监督销毁车辆61辆。下一步,交警部门将加大路面秩序管控力度,杜绝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交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