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于4月1日正式实施,我市交警部门积极行动,确保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项工作全面启动。
管理工作全面启动
3月28日上午,玉溪市贯彻执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启动仪式在聂耳文化广场隆重举行,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绍云,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相关领导和39家电动自行车销售商、驾校学员、学生、交警以及12家省市级新闻媒体的记者约350人参加启动仪式。
启动仪式上,市公安局副局长杨江云就《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作了介绍。杨江云说,希望各职能部门、广大市民和销售商携手努力,把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做好。来自中心城区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代表,代表全市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向社会郑重承诺诚信经营,正确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张绍云宣布玉溪市贯彻执行《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各项工作正式启动。部分参会领导、电动自行车销售商代表和学生在交警的引导下纷纷走上街头,向市民发放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宣传册。
当天下午,市公安局组织召开全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会上,杨江云代表市局党委对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提出要求:一是以人为本,依法管理;二是完善措施,长效管理;三是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严格路面管理;四是畅通信息,积极应对;五是严格考核,明确追责。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顺利进行,3月31日,支队车管所再次组织全市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
培训课就如何及时录入登记信息,保证信息采集的可靠、及时,进行了系统操作培训,指导每个业务人员上机操作。工作中,民警和职工必须做到“三个熟知”:一是熟知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标准;二是熟知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办法和程序;三是熟知电动自行车查验工作要求和系统操作使用。此外,积极加强车管物资保障,首批车管物资已及时分发到各大队,确保每个登记点做到能登记、能发牌、能发证。
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
为配合新规的顺利实施,我市各级交管部门多层次、多渠道开展宣传活动,全力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交警部门在前期电动自行车管理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重点突出宣传电动自行车登记和日常管理的法规、政策、办法。
同时,各地交通安全宣传小分队、志愿者、农村“两委”、专(兼)职协管员等力量,深入到辖区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电动自行车销售点、村寨、建筑工地和农村集贸市场等地,通过张贴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印发宣传单、发放宣传提示卡等形式对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广泛宣传,在有效提高规定知晓率的同时,争取广大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各县区积极做好相应工作
3月5日,峨山县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全县12家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商销售的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品牌进行检查登记。发现部分销售商对助力车和轻便摩托车概念不清,有的在摩托车上挂一块“助力车”字样的牌子就充当助力车销售,有的将正三轮摩托车称为“老年人摩托车”销售,有的销售后不开具发票、不提供销售证明,有的车辆未列入全国机动车辆查询公告。针对以上情况,交警向销售商进行了法规宣传,要求销售商销售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目录,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和符合注册登记。
3月21日,华宁交警大队组织民警在县城宁荣街开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专题宣传活动。交警在现场悬挂宣传布标,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讲解群众提出的问题。同时,在交警大队车管办证大厅、街道宣传栏、机关、学校、企业、住宅小区等场所张贴《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还在华宁电视台重复播出相关通告,进一步扩大宣传面,提高知晓率。
3月28日上午,通海县召开贯彻落实《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工作会议。县工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通海电视台、交警大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通海分公司有关人员及全县18家电动自行车经销商出席了会议,为通海县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按时、有序、和谐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电动自行车将按规定上牌
4月1日,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正式开始。红塔区电动自行车主积极配合,带着相关凭证来到交警直属大队电动自行车服务点和红塔公安分局交警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站登记上牌。在红塔区亚太汽车城交警直属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和红塔分局交警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站,工作人员为车子检查、核对、称重、登记,在交警直属大队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第一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安装上了白底红字的过渡牌号。
目前,全市交警部门正紧锣密鼓地做好培训、宣传、登记、上牌工作,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按时、有序、和谐开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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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需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或者其他来历证明。
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是指:
1、2013年4月1日后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出具的销售发票。
2、2013年4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者《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
3、2013年4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遗失、灭失、损坏的,以及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提交的来历证明为收据的,其来历证明是该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的销售发票或者《自行车销售(保修)登记单》第三联,销售单位无法重新开具的,其来历证明是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签署的书面保证。
(三)电动自行车出厂合格证明以及产品相关技术参数说明书。
购买电动自行车后,需在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