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解读

发布时间:2012-05-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该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工资集体协商是集体合同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一直以来,全国范围内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立法问题受到各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相继出台,例如,现已通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有《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天津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等。同时各级工会组织也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逐步建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起草、意见听取、修改、审议到最后表决通过,整个过程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这部《条例》生效之际,有必要对《条例》的必要性,立法依据,部分条文的具体含义以及它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分析和研究。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经济实体,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职工作为企业内部的最基本的生产个体,它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基础。因此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必将大大激发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在职工权益体系里,工资毫无疑问是每一位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作为民生之源、民生之本的工资问题也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

  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党和国家当前的一个工作重点。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形成劳动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解决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中企业的通行作法。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工资分配制度,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的很重要制度选择;是促进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要途径;是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实现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因此,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切实维护好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在我省进一步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极端的重要性和现实的紧迫性。

  二、《条例》制定的法律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一同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大力推进工资协商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是构建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1994年7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次将集体合同写入了劳动立法中,专章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将“劳动报酬”列入集体合同内容。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在工资集体协商方面,也逐步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以及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2008年,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2009年,全总又下发了《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上述规章文件对于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进行,更加有效地保障职工劳动报酬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诚实守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协商原则,坚持以建立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目标,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努力实现企业职工的“双赢”。

  三、《条例》基本内容解读

  《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包括八个章节,共计47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概括性阐述了《条例》制定的立法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及保障措施;第二章工资集体协商代表部分规范双方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使协商代表具有合法性、代表性,同时对职工协商代表合法权益做出了保护性的规定;第三章规范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明确职工方和企业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及增减幅度、工资支付办法,津贴、补贴、奖金分配办法等8个方面的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保证了协商结果的科学合理和有效适用;第四章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明确了双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受要约方如何答复、提供协商信息和资料、召开工资集体协商会议、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等程序性内容;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从协商范围、协商主体、代表产生、协商程序以及争议调处等方面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以规范,并且以独立章节的形式写入《条例》正文,凸显了《条例》自身地域性的特点,而对相关内容的逐步细化也大大加强了《条例》的可操作性;第六章监督和救济明确了各级工会组织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并规定了对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企业拒绝拖延协商、不提供有关资料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以及阻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行为给予处罚,还对职工及职工方代表在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协议过程中有破坏企业设备和采取暴力、胁迫、阻碍或者封锁企业的出入通道等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了工资集体协商的顺利开展,保证工资集体协议的切实履行;第八章附则。

  纵观《条例》全文,它不仅以云南省实际情况作为根本出发点,同时还适当地吸收和借鉴了个别省、市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了《条例》自身的规范性、地域性、时代性等特点。除此之外,《条例》还特别突出了各级工会组织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集体协商机制是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就涉及职工权利的事项,为达到一致意见而建立的沟通和协商解决机制。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劳动权益。

  四、《条例》颁布实施的现实意义

  云南省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现实意义表现在:1)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对话、协商作用的基础上,缓解和解决职工工资拖欠问题,减少劳资纠纷发生,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2)通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增强企业自身的“软实力”,从而带动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使经济实力得到明显提升;3)工资集体协议深化了企业深层次的工资改革,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完善了人才在企业部门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流转,提高了人才利用的效率,创新了企业人才管理的模式;4)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增强了职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社会的认同感。与此同时,企业的凝聚力也得以增强,这都为构建和谐、先进的企业文化创造了条件。

  实践证明,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将民生工作摆在突出重点的位置。因为民生无小事,而工资又是民生之源,所以只有解决好作为整个劳动经济权益中最核心环节的工资收入问题,我们才能构建起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格局,才能从源头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才能让每一个劳动者有勇气为了追求自身幸福而劳动,同时,让每一个敢于追求幸福而劳动的人真正得到幸福。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仇永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