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我市如何解决四类人养老保险问题

发布时间:2011-04-04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4月1日,记者从市社会保险局获悉,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今年内将解决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有缴费能力的人可按照自愿补缴的原则于今年12月31日前申办养老保险。

  四类人群养老将有保障

  由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其他未参保退休人员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这一现实是当前突出的社会矛盾之一,解决这一问题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今年,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这项工作明确为重点工作,开展超龄参保人员、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等四类人员申办养老保险的工作。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

  超龄参保人员是指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以及有过其他就业经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但无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是《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其他未参保人员是指《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从事自谋职业,1995年10月以后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中断缴费人员是指《实施办法》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1995年10月以后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但从事自谋职业期间有中断缴费记录的人员。

    超龄参保人员:

  一次性补缴满15年

  “超龄参保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按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40%确定缴费基数。若在《实施办法》执行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缴费有困难的,可按40%确定缴费基数。“超龄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办理补缴时年满6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周岁,可减少缴纳一次性补缴费全额的3%。

  待遇计发

  在领取养老金时,“超龄参保人员”从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010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统一采纳2009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2011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超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项参数采纳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值。

  “超龄参保人员”选择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中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1;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6;选择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15年缴费年限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均记为0.4。

  办理参保时年满70周岁以上的“超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项参数统一为56个月,每超过1周岁,基本养老金增加20元。

  “超龄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及待遇审核发放等工作。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

  在今年的执行期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等人员,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

  前两者可用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参保

  “未参加集体企业职工”和“其他未参保人员”可以自谋职业人员身份办理参保,参保经办机构为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补缴费起始时间或时段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和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10月1日以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其他未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后,可从与国有、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的次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断缴费人员”可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费基数、比例及记帐办法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按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补缴费基数;补缴费比例为20%,其中:12%部分计入统筹账户,8%部分计入个人账户。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其他未参保人员”、“中断缴费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相应年度分摊计入基本养老保险账户。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选择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的,其相应年度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0.6。(记者  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