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10-12-13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人民调解法》公布和施行的时间分别是什么时候?
答:《人民调解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三、人民调解收费吗?
答:《人民调解法》第4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人民调解活动有几种启动方式?
答:《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六、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七、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八、调解协议书的种类和生效时间?
答:《人民调解法》第28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第29条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第30条规定: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九、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如何?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十、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2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对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玉溪市司法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