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住房公积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发布时间:2010-08-30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职工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时,免缴个人所得税。
    
  2005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后,2006年6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号),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如果超过12%缴存的部分,应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