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基本知识问答(六)

发布时间:2010-07-08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4、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2)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3)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4)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35、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答:(1)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4)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6)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7)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8)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36、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
  
  答: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37、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追究责任主要包括哪几种方式?
  
  答:(1)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

    (3)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4)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5)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人员,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规定对其作出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3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发现干部“带病提拔”如何调查?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设立了“带病提拔”干部选拔任用过程“倒查”机制。规定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
  
  39、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是如何把握和规定的? 
  
  答:鉴于选人用人中的违规失责问题危害更大、影响更坏,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影响期坚持了从严的原则。规定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影响期。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