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基本知识问答(四)
21、按照《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哪些情况下领导干部必须进行交流或者应当进行交流?
答:(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2)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3)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4)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5)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22、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哪些情形下本人必须回避?
答:(1)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2)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3)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时,全委会成员是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以及与拟任人选或者推荐人选有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审议后,回避的委员参加投票表决。
23、党政领导干部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答:(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4、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有哪几种?
答: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25、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几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答:三年。
26、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能否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2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不准有下列行为:
(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