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基本知识问答(三)

发布时间:2010-07-02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4、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应当经过哪些程序?
    
  答:(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3)统一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4)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5)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15、公开选拔中,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分别为多少? 
    
  答: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16、在公开选拔工作中,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是否可以空缺? 
    
  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17、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十不准”纪律有哪些内容?
    
  答:(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2)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3)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4)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5)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6)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7)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8)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9)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10)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18、在推荐、考察、选举、测评等干部人事工作中,哪些行为视为拉票行为?
    
  答:(1)本人或通过他人宴请参加范围内人员,或向参加范围内人员送钱送物,安排休闲、娱乐等消费活动,游说、串联、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当面拜访、送材料,暗示或请求给予自己关照的;(2)本人委托、授意他人出面说情,或通过举办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暗示或请求参加范围内人员给予自己关照的;(3)主动为他人说情、打招呼,请求关照他人,或以各种方式参与、帮助他人拉票的;(4)有其他相关拉票行为的。
    
  19、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怎样处理?
    
  答: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20、按照《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几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是否可以调整职务?
    
  答: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1)达到退休年龄的;(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3)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4)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5)因受处分或者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6)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