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水文条例》
发布时间:2010-05-31
来源: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水文管理体制的问题。我省水文工作实行的是双重管理的体制,各分局既接受省级水文机构领导,又置身于地方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为进一步实现水文工作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条例中的第四条对我省水文工作管理体制做出了明确规定,即“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派驻在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2)专用水文测站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可以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工程范围。第七条规定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批准主体。第十、十一条规定了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规定了专用水文测站的建设管理主体和撤销批准程序。
(3)水文监测资料的使用审查。为了保证水文监测资料的统一性、完整性和真实性问题,更好地开展使用水文监测资料的审查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应当经审查的使用水文监测资料活动的具体范围。第八条规定了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的范围。第九条规定了申请水文监测资料使用审查应当提交的材料。
(4)水文监测资料审查的范围。编制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审批、核准由州(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经省水文机构审查。
(5)关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良好的水文监测环境,是保证水文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完整的重要前提。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条例,进一步做好我省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应当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具体区域。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管理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应当采取的水文监测环境保护措施。
(6)水文资料无偿使用的范围。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的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无偿提供。